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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抑制原材料、产品等变成废弃物的措施、保证可循环资源适当循环和处置的措施、产品和容器的事先评价、抑制原材料变成废弃物的经济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促进循环型社会相关的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政策、鼓励民间团体的自愿性活动、国际合作等基本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
第二步,在《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循环经济基本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一部《废弃物处置法》并修改已经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将两部法律作为循环经济的综合法。
第三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立法。并制定专门针对具体行业的专项立法,如《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容器与包装循环利用法》等。
第四步,对较低层次的立法进行彻底清理,与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立法相抵触的无效作废。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要严格审查通过,使之与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相衔接,符合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目标。
第五步,对宪法和其他的基础部门法进行修改,如民法、刑法。使环境法在国家根本法的指导下与这些部门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律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制约和合作,在促进各自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同时,相互协调和平衡,以共同实现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总目标。
参考文献:
1.「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
2.社科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3月版。
3.毛如柏,冯之浚:《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4.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6.张坤主编:《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7.「美」Steven Ferrey: Environmental Law,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择》,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8月。
注释:
[1] 尤完、齐建国:《中国经济长期发展趋势与循环经济》,载于《财贸经济》2004年第10期。
[2]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