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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生物科学毕业论文(5)

2013-05-23 01:29
导读:要贯彻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首先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不同流域区域、上下游、左右岸和所有用水户的利益。在不

  要贯彻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首先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不同流域区域、上下游、左右岸和所有用水户的利益。在不同用水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应该按照事先用科学方法确定的水资源规划和用水优先顺序,先保障基本生活用水、安全用水和其他重要用水,兼顾其他用水。

  现代市场并非完全自由的市场,而是依法受到管理的市场。由于水权转让和水资源市场的特点,我国对水资源市场应该实行较其他市场更为严格的统一监督管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一级水资源市场由政府垄断;只有国务院或其委托的组织才能依法有偿出让国有水资源,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有偿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二级水资源市场,在政府的管理下开放;水资源市场交易活动必须在国家宏观间接调控之下进行,水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其他流动方式,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为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打破水资源交易的行业、地区和流域封锁。

  为了加强对水权转让和水资源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我国应该通过立法确定水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负责管理全国水权转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权转让进行监督检查;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及有关水体建筑物、水中物和水利设施的登记,由政府水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6.环境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水权转让和水资源交易应该有利于防治水的污染、破坏和浪费,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特别是保护水环境资源,应该鼓励节约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消耗的速度必须与水资源恢复、再生的速度相适应,向水环境排放废弃物的量必须与水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相适应。应该站在全社会和中华民族持续繁荣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权转让,在水权转让中应该始终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明确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一般条件和程序

  国有水资源的出让、转让的一般条件和步骤如下:

  第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国有水资源使用权流动。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包括取水权、水运权、水电权、放木权、养殖权、旅游观光权等各种开发利用国有水资源的权利,可以先实施国有水资源取水权的转移,逐步推广国有水资源的水运权、水电权、放木权、养殖权、旅游观光权的转移。可以先进行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在同一行政区内的流动,然后逐步推进国有水资源的跨流域、跨行政区流动。缺水流域和缺水行政区应该率先建立水市场、实施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应该是从丰水流域向缺水流域、从水资源利用效益低的使用者向效益高的使用者出让和转让。

  第二,开展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和统计,查清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的基本情况和可以开发利用的潜力。建议在建立水资源市场之前,在原有的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水资源的现状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全面的、彻底的调查和评估,摸清家底,包括:水资源的各种可以开发利用的价值和功能,水资源总量和水域总面积,可开发利用水资源总量和面积,现行各类用水量和已经开发利用的水域面积,将来需要的各类用水量和开发利用水域面积。特别要注意通过普查,确定江河湖水库的最低水位或最低流量,以及流域或区域的用水许可总量。已经查明核实的国有水资源应该统一交给国有资源办公室(或者在国资办成立国有水资源局)。

  第三,结合取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公平分配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我国自1993年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对取水权的管理已经积累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建立水市场、实行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转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取水许可证制度。取水权表面上看是行政批准的权利,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水资源所有权人代表和管理权人的双重身份,行政许可(取水许可证)也意味着国有水资源所有权人已经向许可证持有人转让了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因此,由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权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此,有必要在修订的《水法》或《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即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即通过法律设立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建议国家对现行取水许可证组织一次类似于林业“三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全面复核和转化工作,确定许可证持有者的合理的取水量,并通过发给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证这种途径,将过去取水许可证中确定的取水权转化为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同时,对某些传统的、习惯的农业取水、社区取水权进行确认,也发给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证。这一工作有点类似于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原始分配,原始分配应该公开、公平、合理,以避免尔后水资源交易中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

  第四,在确定江河湖水库的最低水位或最低流量,以及本流域或区域的用水许可总量的基础上,以流域或行政区为单元控制取水许可证发放的数量界限(同时应该注意保留适当数量的取水许可证取水量备用)。在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总量没有达到流域或区域的用水许可总量时,可以继续发放取水许可证(同时发给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证);当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总量接近或达到流域或区域的用水许可总量时,停止发放新的用水许可证(同时停止发给新的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证)。在决定停止发放新的用水许可证和新的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证后,启动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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