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政府危机管理(1)(2)
2013-07-05 01:01
导读:2.危机管理法治的缺失。目前我国公共应急立法滞后,无法适应危机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实践证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制,
2.危机管理法治的缺失。目前我国公共应急立法滞后,无法适应危机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实践证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的政府管理;完善的危机管理法制是政府危机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支撑。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对危机状态的法律和法规,如应对社会动乱的《戒严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这些法律仅涉及一部分领域或仅仅针对单一领域和行业。因此,出台一部准备充分、反应快捷、高效控制、信息沟通、保障有力的全国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3.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比较明显,危机管理职能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承担,相互之间的整体联动机制不健全,危机管理的资源无法有效整合利用,在综合性的危机面前合力较差,整体上没有形成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格局。一旦危机爆发,各个部门往往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将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共同面对危机和解决危机的协调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运行规则,跨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每当危机发生后,便临时成立工作小组应付危机。这种临时工作小组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不具有连续性,危机处理后经验不能够有效的保留;每次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没有一个有效的危机处理计划与危机处
理操作方案。
4.危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危机管理绩效评估是危机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危机管理制度,提高组织对危机的应急能力和恢复力,防止同类危机的再次发生。但在我国现行的绩效考核体制下,对于领导干部的绩效考评,过多的是依赖于一些单纯的经济指标,而忽视了一些综合性社会指标。因而,我们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难免存在错位问题,常常出现“默默无闻避免危机得不到奖励,轰轰烈烈解决危机成为英雄”的现象,往往是直接引起危机者受到惩罚,而在体制上令危机发生者却安然无恙。这也使得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面对危机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满事实“捂盖子”,而不是如何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危机,挽回损失。地方政府对一些突发性危机事件的处理,充分暴露了我国危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中存在很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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