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2)
2013-08-13 01:11
导读: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理性。刑事诉讼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理性。刑事诉讼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诉讼活动在一开始便需要投入成本、支出各种费用。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就必须考虑诉讼过程中的经济理性问题,即如何通过一种合理科学的程序运作方式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较高的诉讼效率,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者科学设计诉讼程序,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尽量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刑事诉讼结果的实现必须满足权益主体对诉讼效率的期望和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法院都希望以较高的诉讼效率得出诉讼结果。对受害人来说,经过很长的诉讼期间才得出诉讼结果,那么即使诉讼结果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也不能称之为公正的结局。因为“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对法院来说,诉讼的拖延会造成法院各种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法院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根本无法应付旷日持久的诉讼拖累。况且,诉讼的过分拖延,将会使人们对法院的公正产生怀疑,也是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2.诉讼效率与证据开示
刑事诉讼效率增长的途径之一即可通过缩减诉讼成本来实现。缩减诉讼成本可通过缩减刑事诉讼周期、减少诉讼资源浪费等方式实现。证据开示制度的效率价值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就社会总体诉讼而言,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既可以为控诉方使用,也可以为辩护方使用,相对于抗辩双方各自独立地开展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单个诉讼而言,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控辩双方作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诉讼顺利、高效地进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不必在庭审时纠缠,提高了庭审效率。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充分的证据开示还可以促进案件的庭外解决,从根本上节省了审判的费用。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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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