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1)(2)
2013-08-30 01:02
导读:同类事物有其相同的本质,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软件概莫能外。软件作品常规以集成电路模块、PCB板等元器件为载体,如要分析,理解其权利构成,完
同类事物有其相同的本质,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软件概莫能外。软件作品常规以集成电路模块、PCB板等元器件为载体,如要分析,理解其权利构成,完全可以把软件视为蝴蝶,而将电子元器件视为T恤。
随着科技的发展,软件作品的传播通过进化,又发展出相对无载体的情况,开始脱离“宿主”而独立[4]。其伴随作品数字化技术发展的出现,其销售过程与持U盘在计算机上复制文件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是拉长了距离,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
三、法律保护独创性的软件作品
软件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部分,但其是那么地与众不同,以致于立法者不得不将之单独立法,以规范特殊部分。关于此节内容,常规可表述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而非其神”,但如此归纳,对非标作品显然不合适,如软件作品,法律并非保护常人在屏幕上可欣赏的,而是源代码与目标程序。对此,非专业人士根本无法读懂,所以,也无法谈及作品的神韵问题。或者说,软件作品是不存在令人赞叹的神的,例如沙孟海书法作品中蕴含的遒劲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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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违禁作品的保护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