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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不对称与知识共享机制研究(2)

2013-10-01 01:13
导读:按共享中知识存在的形式来划分,知识共享可分为:非文献知识共享,文献知识共享和网络知识共享。目前主要是文献知识共享,而非文献知识共享(如经验

按共享中知识存在的形式来划分,知识共享可分为:非文献知识共享,文献知识共享和网络知识共享。目前主要是文献知识共享,而非文献知识共享(如经验、技能和技巧等)和网络知识共享(如存在的各种知识网络)还需要进一步挖掘。

  3知识共享的障碍

知识应该自由流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的作用,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为人类服务。但是,由于各知识主体之间存在各种利益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的知识主体都想方设法控制知识的流动,在知识主体获得竟争优势,因而使知识共享难以实现。只有不同程度地减少知识共享障碍,才能使知识共享顺利进行。

知识共享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有:

  3.1竞争与利益冲突

知识是一种资源和财富,是人们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这已经成为各知识主体的共识。随着竞争的加剧,不同层次的知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显露出来。竞争之中存在合作,合作之中存在竞争,但竟争和利益冲突是主要的,合作和利益一致往往居于次要地位,合作往往是为了更好的竟争。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竞争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只有占有较多的知识,才能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正是在这种利益冲突之下,知识主体之间便无意开展知识共享。要使知识共享有效进行,就必须保证知识主体之间既存在竞争关系,但又存在合作关系,或者知识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大于竟争关系,知识共享才能顺利进行。

尽管如此,事实上知识共享还必须突破知识生产和获得成本这一瓶颈,任何知识主体都不会无偿同其他知识主体共享知识,因为知识生产和获取需要耗费巨额成本,也就是说投资必须有回报(包括精神回报和物质回报),同时还要看知识主体注重其中哪一方面。知识交流和互换可以随时进行,因为参与双方或多方可以同时获益,即可实现“双赢”或“多赢”。但实现知识共享极为困难,因为共享中获利较多的往往是知识势差中较低的一方或多方。

  3.2知识产权保护

在竞争中,知识不对称和知识垄断使知识拥有者获得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的诞生,实质上是为了鼓励知识生产者创造新知识的积极性,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又无形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和知识交流的进行,同时也成为知识共享的重要障碍。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知识势差中较高者之间不能开展知识共享,也使知识势差中较低者之间无法进行知识共享。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保护的通常是强者,而希望知识共享的往往是弱者,使两者之间的知识势差不断扩大,知识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这就是知识共享中的“马太效应”,受保护者获得的知识势能越大,越能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于是就越不愿意进行知识共享。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之下,要顺畅地开展知识共享,就必须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藩篱,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把双刃剑。此外,还需要知识主体从人类的最高利益出发,寻求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谋求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新的平衡。只有当人们出于对知识和真理的执着追求,不计较名利时,才会出现像伽俐略和牛顿时代那样广泛、无私的全人类的知识共享。

  3.3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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