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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真实性”这一标准之外,在理论上还存在着试图将科学知识特殊化的“合理性”的标准。归纳主义、证伪主义的某些观点就是这一标准的代表。针对这一标准,巴恩斯通过阿赞德人神谕的例子,推翻了与经验相符、一致性、合逻辑性、有效性等似合理性标准;通过列举卢克斯所主张的真理标准、逻辑规则标准的观点,质疑了普遍的合理性标准的存在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我们没有任何合理性标准可以用来普遍地对人类的理性活动加以约束,并且可以把现有的信念体系或它们的组成部分分为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那些允诺能做出这种区分的标准,结果很难证实约定以外的任何东西。
综合上述两方面的观点,巴恩斯“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然科学在社会学理论中不应具有特殊的地位,不应再用他的信念来为意识形态或原始思维的研究提供参照标准”。
(二)科学知识的去客观化。经过对科学知识的去特殊化论证,巴恩斯突破了妨碍其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的第一道障碍,但到此为止是远远不够的,“真理性”和“合理性”不再成为科学特殊化的标准既不代表着科学就一定不再具有特殊地位,也不代表社会学家马上就可以对其进行社会学分析。为了完成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建构任务,巴恩斯还必须完成随之而来的第二步任务,即科学知识的去客观化证明,也就是科学知识的可建构性证明。
在许多人眼中,科学知识是对客观实在的描述,是客观的知识。知识社会学家把科学知识排除在社会学分析之外,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科学知识是客观的,是对真实、客观的自然界的真实反映,知识内容并不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例如,曼海姆认为,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要严格区分,科学知识不属于社会学的分析范围之内,因为科学知识是通过逐步获得有关稳定的自然界的普遍有效的结论而进步的;而处于分析范围之内的文化产物的概念化和理解却必然包含着解释参与者的意义,这种意义不能够像外在世界的对象那样被直接观察,它们的获得必须借助于参与和移情理解。曼海姆的这一论述既可以看作是区分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标准,也可以看作是确立能进行社会学分析的知识类型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社会学家如果想把科学知识纳人社会学的分析对象,那么他就必须完成科学知识的去客观化过程,即证明科学知识的可建构性。
关于科学知识的可建构性,巴恩斯认为“很容易证明,我们非常相信应具有客观知识地位的那些一般性信念—科学信念,本质上完全是理论性的”,而“理论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隐喻,创造它的目的,就是要根据我们熟悉的、已得到完善处理的现有文化,或者根据新构造的、我们现有的文化资源能使我们领会和把握的陈述或模型,来理解新的、令人困惑的或反常的现象”。“说明思想的隐喻本质,就是说明文化对思想特质的约束。”为进一步证明这一点,巴恩斯又引用了斯特劳斯的神话创造者的比喻—神话创造者被比作为修补匠,原始理性用零零星星的文化要素构造了神话,并认为神话创造者的形象适合于科学家,即科学家也是通过一种新的方式安排文化要素,来完成新的任务。科学家的这种新的方式就是“从他可获得的资源的保留部分中进行选择,就象原始人从他的文化中选择零零星星的东西创造神话一样”。既然是选择就必然离不开选择者的参与和解释,就必然无法摆脱选择的主观性,经由这种选择而得来的科学知识也必将脱离客观化的本质,并进而形成了可建构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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