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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这些经典社会学家的眼里,树立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显然是要把它不仅与常识而且要与其他已存的社会科学的学科相区别,这在他们说来显然不仅是树立学科本身合法性所必须的(我们只要看到孔德、涂尔干、马克思和韦伯在创始社会学时在将她和其它学科区隔上所做的努力,便可略之一、二),而且也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从学科、专业/常识的角度看,社会学与常识的关系问题也不仅仅存在于经典社会学家那里,在社会学家作为专门职业的层面,也需要考虑社会学与常识的关系。社会学作为社会学家从事专门职业所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很多社会学家为了求证社会学研究自身对于常识的合法性,往往对此加以说明论证。据美国社会学家的看法,常识性知识和科学知识有三个基本的区别:(1)目标。常识性知识关注的是使用性的活动,是怎样以一种有意义的、可以预料的方式从事这些活动。相反,科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为其本身的目的而追求知识。当科学家出于个人的原因而尽力“证明”某种理论时,指引着他的就是常识,不是科学。(2)支持其理论的证据。常识性知识建筑在现行事物的基础上。科学则需要远为广泛的证据,他们是按照明确的规则收集起来的。在积累知识的过程中,科学家们甚至将努力证明其理论之不成立。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科学家们才能向任何一个接受所运用的证据的规则的人提供系统的令人深信不疑的证据,证明其理论之成立。(3)系统性。科学理论就其本性而言是清晰的,并且是做过系统阐述的,而常识性理论则是想当然的,并且可能难以用文字来表达。
常识性知识与科学知识之间的这种区别也同样适用于社会学与常识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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