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的困惑
2013-11-28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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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立法上规定模糊不清在立法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
二、(一)立法上规定模糊不清
在立法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体系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行政诉讼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规定不够具体,细致,存在许多漏洞和无法规之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的范围仅局限于该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两个方面,而且法律本身对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未做任何界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还存在一定困难,致使众多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这无论对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其次,是行政实体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无界定。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这一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法律条目繁多,语言充满弹性。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我国曾一度出现的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庞杂以及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林立的状况。但问题并没有根本改观,对400多个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0多个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梳理。立法不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立法现状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的条件下,通过司法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应提上日程。
(二)司法方面的信任危机和外力干扰
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制度中,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老百姓“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现状不容乐观,行政案件的数量总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庞大数量相比仍然过少;此外,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的地方特别是边远地方的群众不但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不少人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有这部法律,而且很多人对法院不信任,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导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时往往忍气吞声,不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深刻的反映了目前司法权威性在百姓心理失去了平衡点,司法的终局效力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