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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民文化权利 文化公民身份 文化
论文摘要:本文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分析入手,论及“文化”已成为公民权利和义务讨论的新维度,已成为等级划分和身份认同的新维度。文章指出,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不仅应强调政府对公民依法享有的诸多文化权利的有力保障,还应诉求公民在参与文化、消费文化、创造文化和保存文化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教育的责无旁贷、文化观念的转变、文化政策的引导成为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到文化公民身份认同的关键环节。
一、公民文化权利:“文化”成为公民权利和义务讨论的新维度
在现代法学中,“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一国之公民,依法享有诸多公民权利,如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参政权、宗教信仰权等。而所谓公民的“文化权利”,一般认为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进行文化选择、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以及对自己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被保护权等多方面的权利。随着中国建设和谐文化战略的提出,公民文化权利的依法享有成为公民权利讨论的新热点。
与世界多个发达国家的现代化道路不同,作为一个后发型国家,中国的现代化历程是以全球经济逐渐一体化为背景展开的。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中国的发展,如果不与世界各国的发展紧密联系,就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如果说西方社会已经进人了所谓的“后现代”时期,中国就必须将自己的“现代化”和“后现代化”并在一起去完成;如果说“后现代”全面地暴露了“现代化”的负面效应,中国的现代化历程,必然在一开始就伴随着对现代化的批判和超越。中国社会当前的“文化热”,虽然“有名无实”,但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国人主体意识的高扬、自省能力的提升。中国公民的“文化权利”概念的提出,是中国建设文化大国的重要前提和必然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文化权利”这一概念,不单只强调政府、国家在保障公民充分享有教育、文化与艺术资源等诸多文化活动的权利,而更加诉求一国之公民,在参与、创造与保存文化艺术资源等文化大国建设战略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文化公民”身份的认同应成为进一步讨论的核心。
二、文化公民身份:“文化”成为等级秩序、身份认同的新维度
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受压迫历史,使得国人对“等级”一词多少有些缺乏冷静的心平气和。但事实上,我们应当承认,等级的存在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人类迄今为止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包含着等级的划分,而等级的划分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条件。我们所耿耿于怀的不是“等级”,而是“特权”;不是“她位”,而是“地位的不平等”;不是“身份”,而是“划定身份的标准”。
历史上,经由农耕社会、宗族社会的封建时代,地缘、血缘、祖籍、姓氏、语言等,一度成为中国民众等级划分和身份认同的主要标准。目前,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随着中国公民国家的建立,“平等”、“民主”、“权利”等问题逐渐明朗。消费大众的形成、经济文化一体化的趋势、公民“文化权利”的提出,更是将文化推到了公众视野的中心地带。我们认为,以“文化”作为中国公民等级秩序、身份特征的划分标准已经有了可供讨论的逻辑前提。
世纪之交的中国,物质文明进一步繁荣,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闲暇时间进一步增多,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渐成时代的主题“消费”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符号系统和表意结构,成为相当人群的基本的生活风格和生存体验。人们借由消费能力、消费趣味、消费对象、以及消费习惯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情感体验,甚而以此为依据建构生活的意义、建构角色的特征、建构身份的认同。笔者以为,消费活动的实质是借由消费重构社会的等级秩序和地位划分。
而在所有的消费活动中,我们看到产业结构的下游化、消费者需求的上游化、高档化、文化化,进一步促进了文化的经济化和经济的文化化。消费活动有越来越明显的“脱物化”倾向,“文化”正逐渐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消费商品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