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1)(2)
2014-06-18 01:23
导读:随着MBO的发展,MBO的法律规范将是涉及公司收购、证券监管、定价问题、信息披露等等诸多问题的法律体系。我国的MBO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一股
随着MBO的发展,MBO的法律规范将是涉及公司收购、证券监管、定价问题、信息披露等等诸多问题的法律体系。我国的MBO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原本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产生的两种不同倾向的问题。但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里,他们却奇妙地成为了一对“孪生兄弟”。 [11]MBO更多地是要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就是要让这些内部人在法律规范的途径下公开化。本文将择取规制MBO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加以论述。
二、论题的发展——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具体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对MBO [12]进行规范的政策法规,但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主要有《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 [13]、《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信托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刑法》等的一些相关规定。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4条界定上市公司高管层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在其第76条又明确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较之于《证券法》(2004年修订)“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态度上已经有所转变。新《证券法》第94条规定,收购人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这是履行收购协议的前置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收购信息的披露,是协议收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14]。新《证券法》第101条也是会涉及MB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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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是本文涉及的重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原则上的规定,第3条规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内幕交易的禁止,这亦规定了MBO中收购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第4条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办法》还对股权转让中的实质性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主体问题作了规定,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第三章“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12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目前,已经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并无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而第14条规定:“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二)上市公司名称;(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四)持股变动方式;(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显然,这是较为原则的。第20条规定,“因持股变动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此条是针对各类的收购所规定的披露程序。第21条和第24条规定了股权变动出现本办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16条、第18条的进行披露。第28条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有关决定。”MBO大多会涉及此项规定,但是这一批准并不能真正使MBO规范化。第3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做出报告。”这是经常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