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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1)(2)

2014-08-06 01:13
导读:2、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侵害问题。几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

  2、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侵害问题。几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和结婚的规定与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关注与思考。大学已取消年龄限制,若男生满22岁,女生满2O岁,就已经符合婚姻法上规定的结婚年龄,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大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无疑享有婚姻法所赋予每一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另外,由于大学生的生理、心理等各种特征和社会大环境影响,他们与性、与爱情、与婚姻必然不可隔离。一味地禁止性行为,犯规就勒令退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不好还容易导致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侵权行为。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六名男女学生因同寝过夜而被学校按校规开除学籍。事后,六名学生称“院领导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讲他们从谈情说爱发展到越轨,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并以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为由,起诉校方侵权。
  (三)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很少重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是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
  1、目前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第一、一般没有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诉举报程序、调查程序、行政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第二、权限划分较简单,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弃权或越权的情况;如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一案,法院认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对原告做出结业处理的决定,超越职权,属无效行政行为。许多高校实施的罚款规定和罚款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越权的行为。第三、现有的违纪条例很少对有效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定。第四、在处理做出之前,学生没有辩护的机会,失去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第五、很少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不能得到保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在学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发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程序瑕疵”诉讼问题。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害其学位权案。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权利和获取学位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学校在对田永因为考试舞弊做出退学决定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没有给其办理退学手续,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安排教学活动直到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然而,学校在田临近毕业时通知田所在系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也没有给田申辩和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行为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大学人才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制度框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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