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1)

2014-08-06 01:13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当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着不少侵犯学生权利的法
摘要:当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着不少侵犯学生权利的法律问题。高校管理理念必须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管理制度,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管理 学生权利 法律问题 法律保护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存在着大量的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网页信息来看,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行政越权案”等,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强烈争议和广泛关注。如何正视和解决学生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是当前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更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应遵守的校纪校规和违纪处理条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下属基地研究所学生熊怀欣诉学校拒不进行他的硕士论文答辩及颁发证书一案,表明学生对学校的有关规定不予认同、不愿服从,对规定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合法性问题提出了置疑并诉诸法律解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大学生依法享受的实体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中,侵害学生实体性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1、受教育权损害问题。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近几年,全国不少高校由于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毕业证发放、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如有些高校规定,有赌博、打架斗殴、私自下河洗澡、考试舞弊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等。“上海商学院学生王志坚诉学校拒发大专毕业证书”固等案例便反映了学生学历权被侵害问题得到了法律救济。
  在对学生的教育评价中,高校有些教师受个人利益驱动不恰当地行使教育评价权,使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到损害,具体表现有:第一,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如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以各种方式改分数、歪曲学生真实成绩;第二,有意抬高学生成绩与评价结果,甚至帮学生私自涂改、伪造个人档案和综合评价;第三,在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和就业推荐等方面,民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一人说了算、暗箱操作等现象。
  另外,一些学校的就业部门,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往往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违约的学生施以很大压力,收取高额违约金,甚至拒绝为学生办理违约手续或毕业派遣手续。应该说,学校如此的作法是不妥当的,侵犯了学生的择业权。大学毕业生的择业权应归于个人,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归属。签约或者违约都是属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学校有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的义务,不再有允许或不允许的权利。
上一篇:探索如何编制好林地经济发展规划(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