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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2)

2014-08-27 01:04
导读:(三)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由于第53条第1款不仅规定了辩护人具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该款第7项还具体规定了辩护人自准许参加刑事案

(三)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由于第53条第1款不仅规定了辩护人具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该款第7项还具体规定了辩护人自准许参加刑事案件之时起,辩护人就有权在侦查终结时了解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从案件卷宗中摘抄任何材料的任何部分,复制包括使用技术手段复制刑事案件的任何材料。这可以看出俄罗斯的辩护律师所能够得到的控方证据与材料是相当全面的。
三、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从以上论述可以提出,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积极建立和完善与各自国家诉讼体制和司法传统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来体现或实现现代诉讼所要求的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大陆法系的德、日在证据开示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表现出了明显区别。第一,证据开示带有明显的单向性,不注重辩护方的证据开示义务。第二,注重发挥国家机关在证据开示中的主导作用。如德国,辩方通过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控方证据。尽管各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不同,对证据开示的规定也不一,但从总体上看,其基础性的理论和制度的演变发展都有相同之处。纵观各国有关立法、法院规则和判例的规定,证据开示制度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一是证据开示的主体由控方的单方开示向控辩双方相互开示发展。由于证据开示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实力,使控辩双方在资源占有上实现所谓的“平等武装”。因此,证据开示制度早期基本上实行的是“单轨制”,即控方向辩方开示某些证据及相关信息。英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颁布前,根据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以来只要求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而辩护方除少数情况外,不承担开示责任。1996年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规定,在控诉方的初次开示后,辩护方有义务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证据开示给检控方。其后,控方再作第二次证据开示,并对辩护方未有依法向检察官承担法定的证据开示义务规定了严格的控制机制。美国在六十年代以后,证据开示制度才开始受到重视,但各州仅要求检察官向被告方开示证据。现今在美国如果辩护方要从检控方获得证据开示,也必须对检控方开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证据开示制度走向对等。日本亦是如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1款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口头翻译人或书面翻译人时,应当预先给予双方知悉他们的姓名及住所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和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项证物的机会;但对方无异议时并不在此。该规定使控辩双方开示的范围一样,即所谓的对等开示,限于将在法庭上提出或用作指控根据的证据,在证据开示上,控辩双方的责任对等。因此,纵观各国的证据开示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走向是控辩双方相互开示各自所掌握的信息,但因控诉方易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而且其搜集的证据往往构成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实际出发,检控方仍负有更大的证据开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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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证据开示的范围日渐扩大。目前,证据开示的范围各国不一,比较而言,英美等国较宽,控方在证据开示中承担较多的责任,控辩双方实行对等开示,规定在审判之前控方必须向辩方全面开示一切证据。从证据开示的发展过程来看,开示的范围日渐扩大。以英美两国为例,控方证据开示最初只要求检察官开示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和信息。现在,除上述证据开示的范围外,检察官须开示控方掌握的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信息。辩方开示由最初的只要求对被告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专家证据等的开示向着更大的范围发展。除特殊情况外,英美等国一般都要求控辩双方对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作证据开示。即使上述材料的不予开示,也需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予以认定。但对被告方掌握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人道主义出发,一般不要求强制开示。
三是证据开示的应用呈现多样性。在英美等国的刑事诉讼中,由于成文法、法院规则或判例对证据开示的规定明确,界限清晰,而且规定了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因此控辩双方一般都会自觉地按照规定向对方开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而无须法院通过特别程序或司法干预的方式指导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尤其是在美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大多的案件都是控辩双方私下通过“诉辩交易”的形式解决,证据开示就显得尤其重要,双方一般都会主动让对方了解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以便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此外,在一些特别程序中,也有证据开示的应用,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预审程序。它要求法院对检察官提起的诉讼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对不具备法定理由和根据的案件予以撤销,以防止将被告轻率地交付审判。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提出要求时做出解释性说明。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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