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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级经理层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代理关系。第一层次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这种关系是一种信托责任关系,理论上没有利益激励机制。第二层次则是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人员作为公司的运作中心,直接管理着公司,控制着上市公司的信息系统尤其是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因而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所以当现实情况与契约存在冲突时,管理者有选择会计政策调节盈余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主观动机。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情况下,内部监控机制能够有效的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强制管理层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相反的,当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时,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行为,即经营者会操纵会计信息的生长过程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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