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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建设的合理尺度(1)(2)

2015-02-20 01:08
导读:2.1.2综合性环境墓本法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立法根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实体法,

2.1.2综合性环境墓本法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立法根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实体法,它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杨自地位上。就一般而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内容主要是对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对象,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和制度,环境管理机构,以及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也就是说.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主要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调整,是各种单项专门环境法律、法规、基本制度等的立法依据。
2.1.3单项专门环境立法
单项专门环境立法.是指专门针对某种环境要素或对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所进行调整的立法。它是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具体化,数量相当多,在整个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其名目繁多.内容庞杂.无法一一罗列,现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其大致分为如下五类:①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②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③环境管理组织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④环境纠纷处理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⑤环境损害补偿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等。
2.1.4环境基本制度
环境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根据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它也是环境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其调整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社会关系大致可分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和自然资源保护制度两大类。其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调整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面的环境社会关系的制度。自然资源保护制度.主要是调整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环境社会关系的制度。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1.5制定与国际环境公约相街接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国家在国际环境关系中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和履行所承诺的国际义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与国际环境公约相衔接的法律规范.或者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规定相应的内容。这样可以使国内法与国家已经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国际条约之间形成有效的衔接,以适应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法律规定的要求。
2.2环境权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环境权在环境法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上述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给环境法中环境权的建立以合法的依据并使环境权利体系得以逐步完善,形成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等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权利体系。
2.2.1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夕卜还应该包括:采光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全和观赏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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