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管理方式的转变(1)(2)
2015-06-17 01:43
导读:转变机关的职能及行为方式,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1.行使管理职责与优质服务的关系。每个机关部门都有自己的责权,要在服务中行使好这
转变机关的职能及行为方式,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1.行使管理职责与优质服务的关系。每个机关部门都有自己的责权,要在服务中行使好这个责任和权力。有些处室认为自己管理的责任重,方方面面都要得罪人,所以这样那样的意见是不可避免的,工作上评为先进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不能这样对立地看待问题。比如,教务处是学校工作中涉及到教师、学生最多的一个处,担负着学校教学管理的重任,但这些管理和优质服务并不对立。不少高校的教务部门,他们在工作上都得到本单位的公认,做得非常出色。因此,行使管理职能与优质服务之间并不对立。
2.分工负责与协调、互相支持的关系。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一定要职责分明,实行定编、定岗、定职,分工后一定要敢于负责。校长有校长的责任,处长有处长的责任,科长有科长的责任,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不同的责任,该哪个岗位做到的就一定要做到。机关强调分工,强调责任,但分工不等于分家,分工后还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这里特别还要强调干部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补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团结一致,形成合力,使学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真正做到政令畅通。
三、发挥教授参与治校的作用
1.教授治校之理念。教授治校是以耶鲁大学为代表的一种高校管理模式,也是耶鲁大学的管理特色,其基本含义是教授在大学的决策与管理中起决定性的或主导的作用,学校的行政机构起服务与辅助作用。这一管理特色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教授有职有权,他们对学生的利益特别关心,对学院的名气尤为重视,对教学质量要求也非常严格。300年来,不管耶鲁的管理体制如何演变,但重视和信赖教授的传统代代相传,它反过来又激励着教授们充分发挥他们的才干和能力,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提高教授会的威信,也加强了教师的独立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教授治校主要有三种形式:(1)学校评议会、教授会、校务会等决策与管理机构均由教授互选产生,如蔡元培时期的北大,梅贻琦时期的清华;(2)教授在学校和学院的决策与管理机构如评议会、学科会议中占多数,如慕尼黑大学;(3)学院一级设立教授会,实行教授管理,如日本大学体制。
1912年,蔡元培任教育总长时就亲自制定了《大学令》,这是建立大学制度的最早文本。这一法令确立了大学设评议会,各科设教授会,即所谓“教授治校”的制度。(蔡元培《大学令》,原载《教育杂志》第四卷第10号)这是我国“教授治校”制度的开端。
现阶段,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我国特有的高校管理体制,在坚持这一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教授参与治校的途径与形式既不能因袭欧洲的风格,也不能照搬美国的模式,而应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只能是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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