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 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2)
2015-07-04 01:29
导读:3.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
3.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为了有效遏制此种趋势,《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住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为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
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事实上,尽管《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一度十分严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虽然状况大有好转,但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4]。
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法》令广大劳动者非常鼓舞的地方。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
集体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的特别关注以及作出的规定,相比《劳动法》在可操作性、威慑力上都有进一步发展,这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5.试用期受到法律全方位规制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随意延长试用期、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将试用期作为廉价期、随意辞退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等。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多角度、全方位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了新的对应关系。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明确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