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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劳动的二重性学说来看,经过科技知识物化的劳动对象和先进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通过具体劳动改变自己的使用价值形态,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而抽象劳动则在产品中加进了新的价值。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通过具有特定目的和方法的具体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最终生产出新的产品出来。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形态被消耗掉,通过具体劳动,原来的使用价值已造就了新的使用价值(新的产品)。由于具体劳动创造各不相同的使用价值,它们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就只有靠产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来保存生产资料的价值,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只能是它先前失掉的价值。因此,具体劳动无法使价值增大。而抽象劳动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是价值的源泉,它的耗费能在产品中形成追加的新价值。正因为劳动的二重性,使得加进新价值和保留旧价值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共同完成。因此,先进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只能转移价值,不增加价值。科技知识及经过它物化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不能创造价值。
3、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例的关系来看,经过科技知识改造的先进生产工具或机器,通过劳动者使用,可以提高劳动效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但单位产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少,其个别价值降低了。按马克思的观点,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前提下,无论个别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同一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这说明先进机器的使用,虽提高了劳动效率,造就了更多的产品,但却未使价值量增加。虽然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商品交换,劳动效率高的生产者可实现较多的社会价值,但机器的使用不会增加价值总量。可见,经科技知识改造的先进机器或工具不能创造价值。
4、从高素质的劳动者与低素质的劳动者创造价值量的比较来看,前者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要大。也许有人会说,由此不可以说明劳动与科技知识都创造价值吗?我们的回答是:科技知识不可能增值,仍然只有劳动创造价值。
这里,高素质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大,他的劳动效率也比低素质的高,但这增加的价值量不是因为科技知识带来的,而是由于高素质的劳动者,其劳动复杂程度要高、劳动的强度要大,在单位时间里,他耗费的体力、精力、智力比低素质的人要多、要快,他的劳动多倍于简单劳动。因此,高素质的劳动者比低素质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要大,这个增加值仍是复杂劳动带来的,科技知识并未能参与价值创造。
综合以上四点,说明科技知识及经过知识物化的知识产品、机器设备等都不能创造价值。
二、知识劳动者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
随着高科技的应用,企业内直接劳动人数减少,出现了“无人车间”、“无人工厂”,人们会疑惑:价值创造的主体是谁呢?它发生了怎样的转变?是转向科技知识吗?
我们知道,劳动是人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劳动除了包含体力劳动外,还包括脑力劳动,脑力劳动是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社会劳动发生了变化,劳动出现了知识化、智能化、复杂化特点,复杂劳动在价值创造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体力劳动的比重日益下降,繁重的重复的体力劳动,正被各种自动化机械和计算机所取代,社会劳动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脑力劳动日益成为劳动的普遍形态,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和科学文化素质在经济发展中起主要作用,那么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也由过去的主要依靠体力劳动创造转变为主要依靠脑力劳动创造。因此,价值创造主体不是转向科技知识,而是转向知识劳动者、脑力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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