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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50年

2015-08-18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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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

  论文摘要:50年来,中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范围讨论约有五次,包括涉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规律”和“生产劳动”等劳动价值论基本内容的前三次讨论,20世纪90年代初期关于“价值创造源泉”问题、世纪之交由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认识再掀热潮的后两次讨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断完善的今天,只有结合新的实践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也是政治经济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的历史长河中,由这一著名理论引起的各种纷争从未停止过。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范围讨论约有五次,争论主题分别依据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实践不断对经济理论提出的新课题和新任务而层层推进。今天,面对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新的意义,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实践,也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一、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五次大讨论

(一)20世纪50 —60年代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次讨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解释“价值”一词时引出的概念。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3卷阐述“流通中的价值规律”时,马克思又从社会需求角度提出了另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是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上表现出来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来讲,人们讨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时关注的都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第二种含义较少过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很多实际情况与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最初设想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即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分配消费品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可避免地造就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迫使当时一些理论工作者不得不从马克思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着手,重新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究竟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

1955年,南开大学的魏埙、谷书堂两位学者共同完成了《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发生与发展各个不同阶段上的作用》这一课题的研究,第一次涉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量,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单位商品的生产来看,那是在一定期间生产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之平均条件下的支出;另一方面,从每一种商品总量的生产上看,那就是用在该种商品之生产的社会劳动的总支出,必须与对该种商品社会所需要的量相适合。前者依以说明同种或同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后者依以说明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配。”两位作者首次提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在我国经济学界引起了一定反响,并促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规律方面的论战。归纳起来,当时讨论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我国学术界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仅制约价值实现而不参与价值决定、即“实现论”,主要学者有宋承先、邓翰维、洛耕漠等。第二种观点,试图从新古典理论角度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市场供求决定因素,并用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来解释现实供求问题、即“决定论”,主要学者有何安、孙英武、王振之等。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即“共同决定论”,在我国理论界主要由魏埙、谷书堂、吴树青等人提出,并从各个角度作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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