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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现代化

2015-10-16 01:15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现代化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
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现代化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一、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机关领导体制不完善。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关的双重化,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不明晰化,而且领导机关本身有时会发生某种冲突和不协调。而且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司法机关的人事也主要由地方管理。这种领导体制导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司法不独立,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涉及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协调中,在司法公正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中的某些人的特权的较量中出现了司法的错位。比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与地方某些党政领导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阻力,这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相违背。司法机关无法摆脱行政权力的困扰和干涉,而且在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中,往往以牺牲司法权力为代价而迁就行政权力,这种冲突本身就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最大阻力,由此导致行政机关的某些不良风气向司法机关渗透,司法腐败现象还依然存在,司法公正面临着挑战。(二)司法机构内部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的司法机构内部设置还残存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司法机关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再加上我们对法律的机械认识使人们认为执行法律是一种机械的活动,对司法系统的管理可以依照行政方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司法体系的行政化倾向,法机构设置的行政化。由此而形成了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并把检察院办成了小社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过大,编制膨胀,经费不堪重负。(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密切相关的,它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具体的司法工作体现法律的正义。而从我国目前司法机关人员的现状来看,虽然不乏高学历、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但总体素质不高,这就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二、司法现代化的含义和内容司法现代化是体现当代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之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原则,并用以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地适用的全部过程。司法现代化是不可抵挡的历史性发展趋势,由此推动社会的全面转型, 涉及到观念、制度、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式等系统的整合工程,因此,司法现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过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观、适应和推动现代化法治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所以说,司法现代化应该是一个从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转变的历史过程;是一个从理想目标向现实目标逐渐转化的过程司法;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司法现代化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主体包括司法机构本身,也包括司法机构的司法人员。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核心,没有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就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从司法人员方面来看,一方面是他们作为人的现代化,作为一个现代的人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包括现代化知识与现代化观念;另一方面是他们必须是现代化的司法者,具有现代化的司法观念、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司法理念现代化指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仰、目标、理想、价值、精神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的过程。这个现代化的过程意味着人们获得对司法价值、作用与意义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意味着作为司法现代化的表征的司法公正观、司法立法观、司法权威观等的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人们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进而司法被奉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制度的背后都需要一种新理念予以支持的,在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同时,必然要实现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把传统的司法理念转变为现代化的司法理念。(三)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司法体制现代化就是司法体制按照现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统,能够适应满足现代化的需要,能够对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纠纷和冲突作出及时、有效、权威的处理,从而保证人们权利的实现,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司法体制现代化要特别防止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必须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体制现代化意味着司法体制的体系化、配套化、完整化和合理化,使之与现代文明相符合;还意味着司法体制按照政治、经济、民主现代化的要求而作出合理化的安排。其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的统一性;防止司法权的任意性以保持司法者的中立性;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等。(四)司法程序的现代化。司法程序的现代化是指司法程序的设计和司法程序的运行都能体现公正、正当、平等的现代化司法原则。司法程序的现代化与司法主体现代化等具有明显的同构性,即司法过程的现代化规则,必须从静态转化为与法律要求相适应的动态行为。(五)司法权行使的现代化。司法权行使的现代化是要求真正地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行使权的正确监督。三、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司法现代的发展和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运用是其主要的手段,这就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他们对经济利益和合法财产的法律保护十分关注,希望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秩序,迫切要求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不断地进行重组与整合,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倾向,这就使得现行的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某种不适应的状态,二者正处于不断的磨合之中。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司法现代化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地区而言,而是一场具有全球战略性意义的司法革命。而我国的司法体制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缺少绝对实质性和践行性,目前国际社会正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走向中,司法现代化成为了一个重点环节和必须发展的问题,而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势必会带动司法体制的改革。依照我国目前的综合国情来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采取谨慎的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步进行,同时还要抓住时机,积极地推进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其次,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还应该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经济发展要求效益优先,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在效益与公平之间取得某种协调。而我们正是要通过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坚持借鉴外国司法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和结合本国国情相统一的原则。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对法制建设不够重视,法律文化不够发达,而外国资本主义国家在司法机关的设置、组成和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职能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法律文化宝库中的共同财富,我们应该借鉴,但不要只停留在西方法(概念法)的层次上,而应了解其出现的法律背景。但是我们也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和发展,以科学发展观和远见的目光来实现司法现代化。四、关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现代化的实行与发展。(一)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领导体制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遇到了较大困难。根据法治原则和法制统一的要求,可以在设立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管辖范围来设立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的组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司法机关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不按区域来设置,而是根据司法机关管理案件的需要来设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先进行部分地区的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二)司法机关经费体制的改革。根据现行的财政体制,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各地方财政负担,其往往导致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地区差异较大;其次还会导致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维护地方利益,甚至牺牲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牺牲国家利益,这不符合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应统一由中央财政负责。(三)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缺乏监督的权力难免腐败,而缺乏完善制度的监督难免无力。因此,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应该形成一种制度,包括财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产监督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现象的发生;舆论监督可以把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关注之下,实行公开审判,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社会公众监督可以更好地贯彻群众路线,改进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四)其它相关制度的改革。提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效益,合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避免司法工作人员消极情感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等措施同样可以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的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的基本要求,最终使司法体制真正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真正实现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的司法现代化。组稿:民主法治和谐网山东通联站论文出处(作者):梁志宝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发展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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