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2)
2015-10-28 01:16
导读:2、各部门监管不协调。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是粗略的,只是确定协调管理的主体范围,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其具体的职能范围。这在实践中往
2、各部门监管不协调。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是粗略的,只是确定协调管理的主体范围,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其具体的职能范围。这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部门管理的冲突。例如,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
林业部门的冲突,由于矿产的勘探要破坏一些地表的植被,勘探时间又有可能同林业的防火期造成冲突,这就需要地勘部门与林业部门进行协调。而实际的协调过程中总会发生当地的林场不允许地看人员上山的问题。这些都是由于部门不协调造成的。3.矿产资源信息不完善。不公开,缺乏统一管理,使大量的信息不能为广大用户使用。
三、矿产资源保护对策
(一)建议在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增加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条款,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二)完善矿产权流转制度。在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探矿权人可以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地位,另外,在现有经济体制和实际情况看,矿业权流转不得牟利的规定已经不适合我过矿业权的实际情况,故应取消矿业权流转不得牟利的规定,或者也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即根据实践的需要,增加矿业权转让的情形,同时简化矿业权取得手续,提高地质矿产行政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从多方面促进矿业权市场高效运转,更好的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三)增强矿产资源的监管能力。1,提高执法质量。2、增强各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责任。3、每个地区可以根据地方不同的实际情况展开一些公众参与活动,(四)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提高全民族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我国是世界上的矿产资源大国,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在资源丰富的背后隐藏着可怕的危机,因此,要使全体公民(尤其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人们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能力,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地珍惜和节约资源,有意识地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美国,加拿大同样是资源大国,却不盲目开采,权衡一切可考虑的因素后再进行统山规划,采用最有效、最有竞争力、对环境最负责的方案。政府将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居民及生态环境及提高生活质素与健康为目标。
论文出处(作者):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研究
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看中国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