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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化对脑力劳动在社会生产和创造中的作用和认识
马克思在早年研究中也肯定脑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重点仍然放在研究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而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脑力劳动在劳动价值的创造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脑力劳动者包括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私营企业者。他们因为更高层的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大高于一般体力劳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创造劳动价值中的作用,更显得极为重要。作为私营企业者,他们具有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作为资本所有者,由于他们对资料的所有,无可回避的要占有他人的剩余价值,这是市场经济中无可避免的成分,我国法律是支持的。而作为企业管理者,他们付出了极为艰辛的劳动,组织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极为复杂的高级劳动,他们在这种劳动中是创造了劳动价值的,己经给予充分肯定。
另外,现代社会,人类的劳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马克思早期的哲学观认为,劳动主要是“生产性劳动”,但社会的飞速发展,我们对“生产性劳动”的认识,必须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第三产业。我们必须承认第三产业在创造劳动价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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