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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能用某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或某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来判断其对社会的贡献。不能认为生产价值的劳动一定比不生产价值的劳动更重要、社会意义更大。同样,也不能认为生产劳动一定比非生产劳动对社会贡献更大。我把不同的社会劳动分为四类:一是物质生产劳动。又可划分为商品经济中创造价值的物质生产劳动和非商品经济中不创造价值的物质生产劳动。二是精神生产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虽然也涉及精神生产劳动,如,科技人员的劳动,但马克思讲生产劳动,是限于物质生产领域。我主张生产劳动这一范畴也需要拓宽。精神生产劳动既可属于物质生产劳动,如物质生产部门的设计人员、科技人员、教育培训人员的劳动等;也可包括非物质生产劳动,如,教师、书画家、文学家、艺术家的劳动等等,他们都生产精神产品。有的精神产品可以转化为物质产品,如,出版书籍、绘画、艺术品等,将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统一于一体。有的精神生产劳动不会转化为物质产品,如,教师讲课,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等。三是商业服务劳动。马克思把商业部门的保管、包装、运输等劳动和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劳动,肯定为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我主张可以拓宽一些,要考虑专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商业工人的劳动和某些专为生活服务的劳动,也具有生产价值的功能。四是社会公务劳动。如,我国党政工团、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在上层建筑领域服务,他们各自内部关系之间及同其工作对象的关系之间,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不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因而并不生产价值。而且,从客观事实看,他们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一般不生产精神产品。但从宏观层次看,他们的工作和劳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稳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些决策部门的机构和领导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出思想、出理论、出政策,进行指导,只要是正确的、科学的,也应属于精神产品,而且是会转化为宏观经济利益的高层次的精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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