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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伦理道德苍白无力: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来构筑了一整套宏大严密的儒家伦理教化系统,追求以血缘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伦理社会秩序,契合了小农封建社会和大一统政治需要。该教化系统以君权和神权作为支撑,存在着一整套严密的以科举人仕为潜在目的、以化民成俗为显性目的的教化网络。它既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系统,也包括士大夫的谕俗乡约、村落的家规族法、民间的祭祀礼仪、佛庙神道、戏剧小说等一系列非学校系统。传统儒家伦理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化模式本质上有着非平等性、非开放性、非反思性的特征,人们对教化内容只能遵照服从,不容置疑、挑战其权威性和合法性。
工业文明进步使人们从传统农业文明社会自然形态中解放出来,并赋予人们以独立性和平等性,客观上要求对道德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手段诸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文艺复兴之后,“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教育从天国降到尘世、从彼岸世界回到此岸世界、从皇权走向大众,道德教化的平等性、开放性、反思性品质不断生成和强化。在科学与理性的冲击下,传统自上而下威权宣谕式教化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君权与神权提供的至上性与神圣性道德权威消解后,而世俗性的现代化由于其祛魅性与工具性精神特性,不能及时提供道德权威或终极意义的替代物。相反,现代化、市场化的推进,一定程度上导致道德虚无主义或道德相对主义,造成精神信仰缺失和道德危机。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建构模式,客观上反映了现代道德建设的时代特征和内在要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并优于个体道德评价和选择:“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而哈贝马斯则从交往理性出发,认为道德普遍性是经验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所达成的道德共识,达成道德共识的途径就是以理解为目的的交谈和对话。从根本上来说,两者从不同侧面殊途同归地反映了现代道德建构的重要特征。即: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视阂可以提供基本的道德规范、最低限度的规则体系或不同价值取向的道德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可以在现代社会中解决外在的制度性规范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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