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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政治观探讨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2016-06-0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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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洛克;权利政治观;自由权;财产权;革命权

  论文摘要:权利政治观是构成洛克自由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论》的论证基础,与其政治社会的构想有着紧密联系,对后世的政治实践与现代政治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文中从权利政治观人手,着重分析自由权、财产权、革命权在其政治思想中的作用,浅析这种权利政治观的现实意义和内在困惑。

作为理论的自由主义,其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与社会自主,关注个人、政府、社会之间的内在逻辑,并解决三者间的冲突。洛克的《政府论》宣告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产生。他关于天赋自由权利、自由是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政府建立基于人民同意、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与分权等观点,奠定了18世纪自由主义的几本原则,洛克深刻阐发了天赋人权与国家存在及治理等方面的政治关系,影响了后世包括法国、美国大革命等政治实践,是霍布斯以后重要的权利政治观的奠基人,权利政治观也因此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线索之一。

一、以权利政治观为脉络的《政府论》的主要框架

权利政治观是以个体的自然权力为根据论证政治关系与政治秩序,以权力为基础界定权威与自由、社会公共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的政治思维方式。洛克从自然权利出发运用自由权、财产权,以及政治社会中的公民权等权利解释了政府起源、目的、职能、形式、权力结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等各种问题,将权利政治观充分运用到构建政府的实践当中。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平等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但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无法保护天赋的人权,人们拟定契约,通过让出“完全放弃惩罚犯罪的权力”和“放弃保护自己和其他人而做他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的权力”,组建起公民社会,进而委托政府保护人民的利益。合法的政府是以立法权为最高权力,执行权与外交权从属于立法权的分权政府,始终以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目的。人民掌控最终的裁判权,如果政府一旦损害人民利益、违背人民意志,人民可以运用合法的反抗暴政的权利迫使政府解体,最终组建新的政府。可见,洛克将天赋人权作为构建政治社会的中心,人的权利是政治社会的最终目的。

  二、权利政治观与政治社会的深层关系

公民社会的建立、政府的形成、以及政治过程的完结都与人的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自由权、财产权、革命权对政治社会的产生、发展、完善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以自由权为基石的法治社会

洛克的权利政治观以自然权力为基础,将自由与财产引人其中。“其中自由作为最根本的人权纳人到自然权力之中”,扩展了霍布斯有关自然权利的概念,将基本的人权普遍化。在《政府论》中,洛克将自由分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政治社会下的自由两大类。

自然状态下,人们是生而自由的,受自然法约束,自由被定义为“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受他人意志和上级权力的约束,但自然状态存在缺陷,而自然的自由只是从抽象自由向政治自由的过渡,因为人从来就不可能是孤立的。

因此,洛克只是借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说明人自然权利是基本的、天赋的权力,为进一步论证政治社会中的人也应该拥有自由的权利奠定基础。他认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地规则作为生活准则”。政治社会中“自由是一个人在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的处置或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动、财富以及全部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不受制于另一个人专断的意志,而是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因为,唯有认识到自身自由的人,才能承认其他人的自由,而在政治社会中,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认识自由、追求利益的指导原则。同时这样的法律又是尊重人民自由权利,保护人民更好的实现自由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法治社会中的法是公开、确定、有效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自然法制定基于人民同意的、颁布的“明文的法”;法的最终或唯一目的在于实现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既充分说明了自由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石作用,又表明了法治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自由与法治相互依存,实现了绝妙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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