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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政治观探讨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2)

2016-06-04 01:08
导读:同时,法治的社会还是平等的社会,因为天赋人权,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被赋予的权力也应该是相同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同种和同等

同时,法治的社会还是平等的社会,因为天赋人权,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被赋予的权力也应该是相同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是相互平等,不存在服从或隶属关系,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仅夫妇有同等对于子女的权力,子女也应该不加区别地服从父亲或母亲,而当子女成年以后,“父亲和儿子是同样自由的”,而最重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包括立法机关内部成员“一起平等的受制于他本人作为立法机关的一员所制定的那些法律”,“公民社会里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制裁”只有在遵循法律和理性的法治社会框架内,每个人的自由才能不受他人支配或侵害得以实现。

(二)以财产权为准绳的有限政府

洛克作为最早论证私有财产合法性的学者,他把财产作为系统地反对菲尔麦爵士的政治哲学的一部分,用《政府论》下篇中“的篇幅解释了他的财产观”。对于财产权的重视贯穿整个政治社会的起源、政府的目的、权力的范围、政府的职能乃至政府的解体的原因,成为串联洛克政府理论的中心线索。

“我的劳动是他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有状态,由此确定了我对他的财产权”。这种劳动产生价值,进而产生私有财产的过程,使劳动赋予人财产权的论证顺理成章,财产权也由此进人自然权利的内核。同时,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各状态中的普遍真理。洛克虽然承认父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服从性,“但他的权力不能延伸到子女的生命,也不能扩展到子女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予而获得的财物。“即使征服者,也仅对被他打败的人的生命有绝对的权利,但他并不因此而有权占有他们的财产。而这种与生命自由结合起来的财产权更是洛克构筑以保护人民财产为目的政府的出发点。人们的自然权利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即生命自由特别是自由处理私有财产的权利不容侵犯,从而洛克提出了有限政府的理念。

通过放弃上文提到的两种权利,人们达成契约,进人政治社会,但人民没有放弃生命、自由、财产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主要的重大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政治社会的起源和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即使人民通过委托组建了政府,“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予权利的目的”,仍“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和确立准则,以维护全社会的财产,限定社会每个部分和每个成员的权力,并节制他们的支配权)。尽管洛克一再强调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他没有忘记,“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得夺走任何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因此,政府的职权不是无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在人民授予的限度内行使。权力有限的政府的职能也仅仅是“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与保护社会的公众福利。

有限的政府也会面临解体,洛克将政府解体分为外部解体和内部解体,而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企图侵犯臣民的财产,使他们自己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成为人民生命、权利或财产的主宰者和任意处置者”。而违背他们所受的委托就是政府内部解体的原因之一。侵犯财产权,会导致人民收回委托,使政府面临瓦解的危险。

因此,为了确保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民拟定契约建立政府,政府以保护公民财产及福利为宗旨,在不侵犯私有财产的准则下行使自己的职能,政府的权力也必须以人民的财产权为限,有限政府的理论通过对财产权至高无上的尊重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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