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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特别提到英国的大宪章,认为:“大宪章之目的在要求国王承认人民所已享有之各种权利与自由。大宪章内容所涉甚广,关于教会、封建制度、宪法、司法、贸易、赋税、森林、河流等,均有论及,其要点如下:(1)申述者的一般自由,对于选举主教之自由;(2)国王无权向人民征收索取其他任何贡金;(3)如有任何特别征税,须得分别召集之教士、大贵族、小贵族所举行之会议通过;(4)国王法院应在规定之地点举行,不得随国王个人之行动而游移不定,稗人民有案件起诉时,得在规定之地点举行之;(5)保障人民身体财产之安全及自由;(6)恢复旧日之巡回裁判制度;(7)郡官及一切官员均应通晓国家法律;(8)下级佃户及农夫亦受到大宪章之保护,贵族地主不得向渠等任意勒索,如国王之不得向贵族勒索然;(9)商人贸易,出人国境,完全自由;(10)前朝所没收之森林完全解放,一切河流开放,稗供公共航行,森林法仅施于住在森林以内之人”。储安平把大宪章称赞为人权宣言,或是国王与人民之间所订之条约,肯定大宪章的历史价值在于标明:在国王之上,尚有法律,法律是国王所必须遵守的。此外,储安平肯定大宪章所发生之道德及心理影响极大,使人民有勇气反抗暴政,以维护自由。“英人无论是大人物或平民,都有他自己的权利,他们都尽其生命的力量卫护他们的权利。我的土地,我的财产,我被法律所给予的一切权利,无论国王、贵族,或其他人民,俱不得加以损害。’,住赞许英人有争取自由权利的勇敢精神,正是有这种不向不公正投降的勇敢精神,英人才能享受其合法的自由。储安平对英人对于自由与法律的理解也有深刻体会:“自由与守法在英国是相成的,不是相反的,盖英国法律之目的,在保障人民之自由而非缚束人民之自由。我们细读英国之通常法,即知英国之法律对于人民之生命与财产,无不详为保护。法律之内容既为保障人民之自由,故不守法律之行为亦即侵犯人民自由之行为,不守法律之人亦即侵犯人民自由之人。故在英国,争取自由的运动亦即为卫护法律的运动。英国之法治,分析言之,可得三义:一、自君王以至庶民,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二、自君王以至庶民,受治于同一法律;三、自君王以至庶民受治于同一法院。正因在法律之前能人人平等,故人人之自由始得合法之保障。无论结社或集会,在英国都非常自由。一切公开的结社,固无须取得政府之批准。就是秘密结社,只要不触犯法律,政府亦不加干涉。集会自由在英人看来,是人身自由与言论自由之混合,人身自由与言论自由既神圣而不可侵犯,则集会自由,政府自应承认而无任何限制。所以在英国,无论政治的集会或非政治的集会,户内的或户外的集会,公开的或私人的集会,俱无须于事前报告政府而得其许可。’,交储安平对英国的政党也有深刻描述,并予以极力赞同:“国会以内议员言论自由,在国会以外,人民言论自由,无人敢出而侵犯。英国各党派恒派其职业的宣传员,四出宣传本党政见。”伽英人关于一切政治上发表的论见,例不构成犯罪之行为。英国的执政党有fair play精神,与反对党互为表里而完成政治的游戏。在英人之观念中,诚有政治亦是一种游戏之感。这种fair play的精神,发挥到了极点,就使社会一切都有是非,全凭理性而毫不诉诸感情。不将私人恩怨和个人的好恶渗人是非之中,不以一己的利害作为判别是非的出发点。;)从储安平《英国采风录》与《英人·法人·中国人》的分析中,清晰可见其对英国的眷恋与承认。他在英国留学时期的自由主义也逐渐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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