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损失往往是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承担,企业讲诚信与不讲诚信一个样,讲地好,讲地坏一个样。他们根本没有追求诚信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诚信主体。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又没有做好。如在对诚信服务行业的管理上,一些政府部门往往根据以往的思维定势,直接介人其具体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估业务中,而忽视了服务技术标准的界定、市场准人的明晰和行业规制的设计、适用等本职工作。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钊、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自1999年上海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以来,北京、深圳、温州等地都先后进行了联合征信的实践,同时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也积极建立本行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然而,无论是各地方还是各行业,其着眼点都仅限于局部和眼前,而缺乏应有的交流协作和互联互通。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珐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人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人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已获准人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这样,不仅人为地将大量的具有诚信服务能力的机构排斥在外,违反了市场经济应有的公平竞争原则,更会使一些诚信服务机构在缺乏监管、竞争的环境下丧失了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可能会出现提供虚假信息等扰乱信用市场秩序的行为。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