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1)(2)
2016-09-28 01:09
导读:二、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在长期的实践中,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自身的文化、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消费
二、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在长期的实践中,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自身的文化、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消费者诉讼机制。
(一)美国
在美国,当大规模的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当事者被拟制为一个群体,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视为代表整个群体所提起,判决效力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个体。这就是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美国学者玛莉·凯·凯恩认为:“集团诉讼是允许一人或几人代表他们自己或那些声称受到同样侵害或者是以同样的方式被侵害的其他人起诉或被诉的制度。” [2] [2]P39而法律辞典中集团诉讼的定义为:“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来源于英国的代表诉讼。代表诉讼制度虽然在它的原产地演进缓慢,但在引入美国后,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消费者权益诉讼领域。例如,曾经炒得沸沸扬扬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在美国就是以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方式解决的。1999年春天,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东芝公司在处理其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存在的问题时,许多方面行事不当,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美国法院按照集团诉讼受理此案,两名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一下子变成了50万名美国用户。最后,东芝公司与这两位集团的代表,也就是与50万美国用户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每个美国东芝用户最高可获得443美元的赔偿,另外还有购物券,和解金总额达10.5亿美元。 [3] [3]
美国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具有鲜明的特征,表现为:(1)任何消费者都可以针对产品质量瑕疵代表所有的消费者起诉,除非消费者明确声明退出诉讼集团。对产品赔偿额的计算也是按销售的所有产品计算。(2)为鼓励个人诉诸司法救济,对法院费用、律师费用或免或垫,还可按胜诉财产总额提成。(3)法院采取“司法积极主义”,对集团诉讼进行初步审查和全程监督。可见,美国集团诉讼的目的,已不仅仅是保护明确表示起诉的受害人的私人权益,更重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主动扩张至未明确表示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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