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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人的文学”到“生命的文学”这一文学观念的转变,深层地体现着文学的伦理价值的转变。在“人的文学”观念中,人的主体性决定了人是自然界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是一切价值的尺度,自然及其存在物则不具有内在价值而只有工具价值。因此,人类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就只能是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从伦理的角度来看,文学对自然没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说对自然有义务,那么这种义务也只是对人的义务的间接表达。所以,“人的文学”就将自然排除在自己的道德关怀之外。而“生命的文学”所张扬的生态主体性及生命的主体性,无疑将文学的道德关怀由人及人性的关怀延展和超越到整个生态及自然生命的关怀,因为生态文学所倡导的“生命的文学”的伦理设限已不是人的法律而是大地来设定伦理的界限”。
众所周知,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和日趋严重的生态危机,是生态文学产生的根本动因。代表人类文明的科学技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类物质贪欲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加剧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裂变,而工业化所造成的生态系统的紊乱和自然资源的枯竭,使人类诗意栖居的家园变得百孔千疮。因此,“生命的文学”有着其内在的伦理道德原则,比如生命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平等以及更多的公正;节约与合理使用资源;人类自身的责任与义务等等。有学者曾将生态系统的基本伦理原则概括为:1、循环性。要维持生命活动,生态系统的物质就必须循环,否则将毁灭生命。2、整体性(和谐、有序、动态)。生态系统必须在一定的承载阑值范围内保持稳态,如果超过阂值,维持生存的稳态就将被破坏。3、动态平衡性(适应、协调、进化与再生)。生态系统的基本伦理原则理所当然适合于生态文学,那么生态文学就应该自觉承担其语境内的应有之责,即自觉履行其“生态责任”并自觉承担其“文明批判”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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