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密尔则进一步将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扩展为社会自由。在《论自由》一书中,他开宗明义指出:“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川’口‘可见,密尔是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角度讨论自由的,他既拓展了自由的范围,把自由引到社会领域,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认为个人自由与国家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即群己权界)应有一个明确的划分,这与传统自由主义者从天赋权力角度考察自由显著不同。他认为这个划分应遵循两条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m [3]102因此,个人有很大的自由,可以“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31io。但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个人行为的后果不能对他人产生不便,同时还要尊重别人同等的自由权利。对自由的上述理解可谓是对传统自由主义极力推崇个人自由和新自由主义中“积极自由”二者的折衷。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