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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抗辩制度的思(2)

2016-12-26 01:00
导读:其次,企业并购产生的效率能够传递到消费者身上。在司法管辖区内,消费者福利是企业并购审查制度的关注目标之一。只有那些可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

其次,企业并购产生的效率能够传递到消费者身上。在司法管辖区内,消费者福利是企业并购审查制度的关注目标之一。只有那些可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效益(如减少可变成本、较低水平的价格)才会被考虑到评估之中。在采用总体经济福利标准的地方,除了那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效率因素外,其他效益因素也会被考虑,如厂商以利润形式所获得的效益(如固定成本的减少),但是大多数监管机构对厂商效益的增加不予考虑,这主要是出于企业并购控制政策上的原因,因为大多数国家(地区)认为企业并购控制体制的核心在于保护消费者福利的不至于减少。世界竞争网络组织(ICN)关于并购指南的研究报告认为,在一些适用效率抗辩的法域,确定和评估效率收益不是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而是一些其他福利标准(如整体经济福利)。[4]美国法律则要求效率必须向消费者转移,方式有两种:一是低价,二是高质量。消费者应当在并购企业所取得的效率中取得合理的分享比例,从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中享受价格或质量方面的经济效率。欧盟合并指南也要求效率必须能够被传递到消费者身上,[5]认为消费者必须从企业并购所实现的效率中获益,这也反映了欧盟的并购控制法乃至整个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
但是,不同法域对消费者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分享效率仍然存在争论,因为这涉及到竞争法的核心问题,即该目标是否是为了最大化分配效率(至于这是否构成消费者剩余或生产者剩余并不重要),或者从通过降低价格或提高质量将生产者效率传递给消费者的意义上说,该目标是否是为了使消费者剩余达到最大化。如果后者是竞争法的目标,并且如果从企业并购中获得的效率多数是源于生产者剩余而非消费者剩余,那么企业并购能导致资源分配效率提高的事实一般就不一定能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第三,产生的效率为企业并购所特有。企业并购所特有的效率是指效率并非是在企业并购之外产生或获得的。对这一要求进行核查,需要对替代方案,即非企业并购型合作进行规范和量化,但是只有此类实用的商业替代方案才值得考虑。这个概念表明,如果有可以不通过企业并购,且能以较低的代价达成效率目标的替代方式,那么这种效率就不是企业并购所特有的。首先,这个条件是一种合理要求,因为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的竞争结构,如果真的能够获得其他替代方式,认可该效率的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谈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
浅析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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