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非农化中必须保障农民利益范
2017-08-12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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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市化,必然有大片农田转向非农化。以上海为例
农村城市化,必然有大片农田转向非农化。以上海为例,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上海郊区农村城市化的步伐显著加快,伴此而来的是大批农田转为非农用途。1991 -1995年的5年间,政府批准的征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的非农用地共4. 2万多公项,占全市30万公顷耕地的14%。有些村庄的耕地已基本消失。
如何保障农民的劳动就 业和经济收入
大批耕地被国家征用后,如何保障农民的劳动和原来的收入水平,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关系农民利益的首要问题。
国家征用土地,按土劳比例政策,安排失地农民的。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尚未安置或已经安置到某个企业但并未落实岗位的,约占应安置劳动力总数的1/ 4强。这部分劳动力只领取类似失业救济金的待岗生活费,比原来的收入水平下降一半左右。二是已安置的劳动力,收入水平也有下降。国家征用土地大多数在城乡结合部,这部分农村原来的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农民的收入水平比较高,年劳均收入一般是七八千元,高的达一万多元。国家征地,不仅征用了农田,有些地方还把原来用于二三产业的土地也征用了。征地工安置到国有或城市集体企业,多数人要减收1/3左右,有的减得更多。三是由于农民原来务农、务工时所掌握的技术,多数不适合新企业的需要,因此在择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征地工反映,他们被安排到新单位,往往是拿“三柄”,即铲刀柄、扫帚柄和拖把柄。由于他们所做的是勤杂工,一旦企业遇到不景气,下岗待业又是首当其冲。四是他们原来务农、务工的时间不算“工龄”,在劳保福利、退休金比例、房改政策等方面也都不能享受企业老职工同等待遇。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农民参加城市化建设的积极性,增加农村城市化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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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地非农化进程中,国家征用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国家征用的土地只付少量的青苗费、地上地下设施和土地的补偿费,没有土地的市场价格,这种做法基本上是国家计划调拨体制的延续。这样政府对保障农民原有的收入水平也就有着不可推却的责任。政府理应保证失地农民劳动的权利,切实安排落实征地工适当的岗位,他们在农村的工龄,也应算作连续工龄,或者采用变通的办法解决。
如何保护和发展集体经济
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是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上海郊区从合作化以来,一直以集体经济为主体,80年代农业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经济仍占农村经济的70%左右,这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条件。目前,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展,耕地不断减少,特别在城市化地区,不少村、队集体土地所剩无几,有的甚至已没有耕地了。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郊区目前有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将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撤梢,并根据集体经济的公共积东不可分制的原则,把原有集体资产的50%上交乡政府, 50%上交所在地新建的街道办事处。另一种是保存村、队集体经济组织,考虑到很多原有社员已不在村队集体企业劳动的特点,将原来的集体资产,根据入社股金的多少和劳动时间的长短子因素,黄化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使其资产的持有权明晰化,这样,集体经济实体不仅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两种做法的姑果是不同的.前者是集体经济组织就此终止,农民长期创选的公共积水权属转移。后者是把集体经济保存下来,通过产权量化等措施,不仅使农民可以分到红利,而且还为他们的再、享受集体福利等提供了条件。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上述两种做法,笔者认为,前一种是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足不可取的;后一种是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应该提偏的。把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泥淆,是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认为,即然耕地很少或是已经没有了,那么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该同时撤梢.这是一种误解。村民委员会是一种自治组织,是我国农村基层的准欢权组织。在城市化地区,行政村被新建立的街过居委会所替代,上级政府将原有的村民委员会撤梢是自然的,但是农氏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不同,它开创时是农业合作社.当时存在的基础是耕地,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走的是农工商综合经管道路,二三产业发展迅速。决定集体经济能否继续存在的前提已不是有没有耕地,而是看有没有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只要集体经济有经营活动,只要群众没有提出撒销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政府不应该,也无权撤销集体经济组织,相反的是应该妓励和支持它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缴为乡政府和街过办事处所有,不论用什么理由,都是违背党中央关于不能剥夺农民、不能平调集体时产的一贯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