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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中的问题简析范文

2017-08-13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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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经营机制在从非市场化经营向市场化经营转变的过程中,由于理论滞后于实践,导致理论界与企业界存在着许多分歧。诸如,国有资产产权明晰问题,国有资产占用的公平问题,企业家的市场化问题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个简略分析。
  一、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要求产权明晰
  1产权不同于所有权
  与所有权相比,产权具有更丰富的涵义。产权范畴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和人们对经济生活的认识深化的结果。长期以来,即在未接触产权范畴以前,经济学多用所有权的“四权”(拥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关系来分析现实的经济生活的,这在说明简单的基本经济关系上是适用的,但遇到现实中存在的复杂经济关系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产权”成为了一般经济分析使用的范畴。总的来说,产权是一个大于所有权的范畴,它不仅指所有权,还包括其他权益。
  2国家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有资产的产权的基本性质是现实资产,即现实的生产资料,而不是虚拟资产。因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的产权应是现实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而不能是只对虚拟资产拥有产权。
  进一步说,在国家代表全民拥有现实资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要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国家还必须要代表全民拥有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权。如果国家不拥有整体经营权,那么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就无从保障,所有权是决定社会性质的,而要保障社会性质不变从而保障根本的整体利益,则必须拥有整体经营权。在明晰产权之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国家拥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是没有收益权的。而国有资产经营权则是有收益的。这种收益是经营收益,不是资产收益。经营性收益是拥有经营性产权的经营者的利益要求,或者说经营者赖以生存的条件就是经营收益。若经营者不能取得经营收益,他的经营就不可能延续下去。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权,相应就要有整体经营的收益,这些收益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从现实看,国家的这种收益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整体扩大再生产,即用于生产积累,这是国有资产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局部经营者,将获得局部经营收益。产权的明晰,既要分清这种收益与整体经营收益的区别,更要分清国家拥有整体经营权,并且国家只能依靠整体经营权获取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收益,需要明确的是,在公有制的国有资产经营中是不应存在资产所有权的收益权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目前,国有资产的局部经营权被称为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经营权,或者说法人占有权。因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没有所有权同样可以搞好经营,只要它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就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营权并不是国有资产完整的经营权,企业占有的资产的整体经营仍要由国家负责,企业只是服从整体经营下的局部经营。企业据此必须对自己负责,必须基本上依靠自身经营生存与发展,并不能由于有国家整体经营存在而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和维持。企业搞不好经营,就要自己承担后果,轻者职工利益受到损失,重者导致企业破产,这就涉及到企业如何选择经营者的问题。
  二、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要求企业选择经营者
  企业选择经营者,与非市场化经营截然不同的就是市场化经营要求企业自主对由谁主持企业经营作出选择,不应由政府出面包办。这些企业家是出自政府部门,还是出自市场,机制是大不一样的,只有出自市场,由企业作出聘任的选择,企业家作为经营者才能对企业负责。在对企业负责的同时,也就是为国家负责,这样的机制规范地建立起来,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就有了最根本的保障。
  三、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要求资产占用的公平调节
  就长期来说,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占用引起的级差收入必须要有规范的调节。面对市场经济条件,我们认为这种调节没有可能在税收形式之外再去设一种提取形式,毕竟形式是次要的,内容是主要的。以税收形式的提取,作为企业间级差收入的调节是可行的,只要我们明确这种税收的设立目的就可以按一种通行的方式操作。这种调节是国有资产保持整体经营公平的基本手段之一。这种特定的税收可以拟定名为国有资产占用税。也就是说,此税完成征收任务,国家财政就能将这一部分聚积起来的财富专门用于国有资产整体扩大再生产,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可以让国有资产真正“活”起来。开征国有资产占用税后,占用国有资产多的就多缴税,占用国有资产少的就少缴税,各企业之间占用国有资产的实际差别造成的级差收入就从整体上得到了公平调节,也就是说,开征国有资产占用税,具有整体公平调节的规范性。只有这样做,才能充分体现出国有资产的公平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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