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现我国农业保护法制化的理论思考
2017-08-19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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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慧颖 车明诚 刘大勇
WTO农业框架协议的实质就是实行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这就使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突出体现在农业保护的法制化建设方面。如何适应WTO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趋利避害,进一步加快农业保护法制化建设,解决好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一、农业保护法制化的对象与范围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农业保护的发展历程和成功范例,尽管各具特色,然而完备的法制却是共同的特点之一,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更是如此。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保护法制化必须对其保护对象和范围加以科学、合理的界定。这主要包括:农业的地位、农民的权力、农民的利益和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保护。
1.农业地位的保护。农业地位的保护包括基础地位的保护和市场竞争地位的保护。所谓基础地位的保护,就是指维护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这是农业保护法律化的核心和关键。所谓对农业竞争地位的保护,是指政府通过农业保护的法制化建设,改变农业难以与其他产业开展公平竞争的状况,强化农业的竞争能力,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应有的竞争地位。
2.农民权力的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应该拥有并能自主行使的权力,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该享有的权力,政府必须在法律上予以保护。这些权力主要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生产资料的处置权、农产品的处置权、
政治上的民主权、经济上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农民利益的保护。农业发展的深厚动力蕴藏在亿万农民之中,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大限度释放农民的创造力,是至关重要的。而要使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首先就要保证农民的正当利益需求得到满足。因此,保护农民的利益,就是保证农民拥有的最基本的生产条件;改善农业的贸易条件,使农民通过市场交易至少能获得平均利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制止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
4.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保护。农业保护是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流通等再生产环节进行农业资本运行条件的改造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权益的维护,它包括对农业生产过程的保护、对农产品交换过程和分配过程的保护、对农产品消费过程的保护等,不同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对农业保护的领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农业保护必须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来进行,进而实现均衡农产品供求、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由此可见,我国农业保护法制化的重点应放在生产环节和农产品交换环节,放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以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保护法制化的基本功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保护法制化是应该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和功能的,主要包括强化、启动、弥补和调节功能。
一是强化功能。实施农业保护法制化的目的是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强化农业的内在功能和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农业保护法制化应该对农业产生一种强化功能。这种强化具体表现为:强化农业意识、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强化农业的内在功能、自身素质和强化农业的竞争能力。
二是启动功能。所谓保护农业的启动功能是通过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法制化保护措施,启动、推进、激励农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困难,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农业保护法制化措施,为农户生产经营、为农民顺利进入市场提供社会化服务。这种对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其目的和功能也就在于启动和推进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