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风险及立法完善
2017-08-2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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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奇彪 颜梅雀 陈静芝
关键词:营业转让 债务风险 立法建议
摘要:当前,独资企业转让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有关独资企业转让的法律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前的债务承担上存在较大争执。本文通过对现实中独资企业转让风险的分析,试图揭示我国目前在这一法律领域的缺陷,同时通过对两大法系通行做法的介绍,试图借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1 独资企业的转让对象
《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用专章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独资企业转让制度的设置则相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从该条规来看,独资企业转让的是相关权利,但究其本质而言,独资企业的转让是一种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是一种包括财务、权利及事实关系构成的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营业财产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也包括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关系客户;地理条件等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还包括与营业有关的一切债务。
2 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风险主要是债务风险
一般情况下,独资企业的转让人(原投资人)向受让人(新投资人)转让其营业财产时,双方会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然后履行财产、客户关系和转让价金等交付手续。但是,在转让后,当债权人要求独资企业清偿到期债务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会发生推委和争执。受让人认为,企业的债务系转让前的债务。应当由转让人负责清偿;而转让人认为,营业已经转让给受让人。投资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受让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债权人不得不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来回奔波讨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在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债务承担上发生意见分歧。一种观点坚持“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因此-应当由转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坚持“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应当由独资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往往以“非法人团体资格”说为依据进行判决。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是受让人的利益却陷入风险之中,他不得不在向债权人清偿后,另向转让人追偿,如果在转让人隐匿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很可能得不到有效补偿。这样,原本由转让人承担的债务却由受让人承担,这不仅对受让人不公平,还会引起人们对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担忧,进而阻碍健康安全的交易秩序的形成。
3 独资企业转让中的法律缺陷
第一,营业转让时的债务承担主体缺乏明确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让营业财产,实际上是退出市场,而在市场退出机制上,法律对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缺乏严格规定。有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即“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认为不仅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营业转让时,投资人也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这毕竟是学理上的理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说服力。而且,在清偿营业转让前债务的方式上,是由债权人直接向转让人求偿还是由债权人先向企业求偿,再由受让人向转让人迫偿。因缺乏法律规定也存在观点分歧。这些法律缺陷为转让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留下了可乘之机,由于独资企业受到投资人的绝对控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债权人、受让人无从知晓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因而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