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财税问题研究
2017-08-25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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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 职工安置 三类人员 费用处理 财税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 职工安置 三类人员 费用处理 财税问题
摘要:人员安置与补偿是国企改制的重要环节,其费用构成了改制成本的重要部分。人员安置与补偿相关费用的设计安排与财务处理,直接关系到改制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也关系到职工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相关税负水平。文章在分析企业改制的相关背景和经济补偿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改制补偿的相关财税政策,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支付及三类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处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抓大放小,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此后,我国国企改革步入一个新时期。此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国企改制中的人员分流、中央企业主辅分离、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层持股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在国资委等部门的推动下,近年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在金融、石化、电信、航空等行业,多数大型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改制上市。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除了资产处置外,人员的安置与处理也是关系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在实施改制的实践中,随着改制企业资产、人员、业务等的重新划分与整合,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也不断出现。正确把握处理好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涉税问题,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收风险的控制与税收利益的争取。从现有的研究看,多数研究偏重于资产转让与处置、资产评估、关联交易中的财税问题,专门针对职工安置及相关费用设计的财税问题的研究鲜见。鉴于此,本文拟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涉及职工安置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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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目前,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一般强调以企业国有净资产解决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一)现金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是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能一次性地解决补偿问题,改制后的新企业没有后遗症。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而言,这种方式可以优先考虑。但这种方式将占用企业的资金流,在补偿总额较大时容易使企业陷入流动性危机。
(二)股权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是将经济补偿金折算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补偿后员工将拥有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这种方式能避免现金流出,也能起到长期激励作用,在补偿对象看好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时容易被接受。这种做法没有明显法律障碍,但在操作中却存在政策局限性。
首先,《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存在限制,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50人之间,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也被限制在2~200人之间。另外,有关部门已不再审批新的员工持股会之类的法人组织,如果持股的员工数量较多,其持股方式存在法律盲区。再次,国资管理部门也不赞成“全员持股”,地方政府更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持股改制后企业。因此,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是一种可以普遍适用的方式,一般只能在管理层和少数核心员工中使用。
(三)债权形式
如果改制后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有限,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也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同时减少相应的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