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就业歧视分类探讨范文

2017-08-25 06:24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就业歧视分类探讨范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突破旧有的歧视分类研究框架,探索了新的歧视类别划分方法,分
     摘要:突破旧有的歧视分类研究框架,探索了新的歧视类别划分方法,分别确立了以个体特征、歧视形式及歧视来源为标准的三种分类方法。此外还特别介绍了职场性骚扰及报复这种特殊的歧视表现形式。新的分类方法深化了对我国歧视现状的认识并有助于寻求解决我国歧视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歧视;平等;直接歧视;间接歧视
  
  1依个体特征为标准的歧视分类
  
  划分歧视类别,最常见的是以某些个体特征(包括先天及后天特征)为标准,这些个体特征常常被作为不合理差别对待的依据。比如1958年《消除和职业歧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列举的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国籍、残疾、年龄等;我国《劳动法》及《促进法》中列举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健康等。当然,社会生活处于无限的发展之中,国际公约及目前世界各国禁止歧视方面的规定在这些特征方面的列举肯定都是非穷尽的,包括我国《促进法》中的规定也是如此。
  由于社会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在歧视类别方面的表现并不相同,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美国,最为严重的歧视一直存在于种族和性别方面,其禁止歧视方面的法律也是基于这方面创立并逐步拓展开的,当前已涉及到针对性倾向、军旅经历等方面。而我国存在的歧视现象也由最初比较突出的出身、户籍方面逐渐拓展到诸如地域、健康状况、年龄等诸多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太突出的中的性别歧视问题,现在也日益凸显。歧视的新变化与我国经济体制及社会形势的变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基于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的歧视,学界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不再赘述。这里仅对前科歧视做简要说明。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我国许多法律对“前科人” 从事某些职业做了“绝对禁止”和“法定期间禁止”的规定。令人担忧的是,此类限制性规定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并且这种限制己经不限于法律,一些法规甚至规章以及地方规定也纷纷效仿做出此类规定。尽管《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同时国家通过法定的形式剥夺了有前科公民从事诸多职业的资格。虽然对前科人设立这种限制几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其积极意义,但我国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绝大多数法律对从业资格的限制也没有考虑前科人的犯罪的性质,而许多国家都规定,一项犯罪行为与有关,那么犯罪记录可以作为确定是否雇用的依据。例如,一家银行可将申请人犯有盗用款项罪做为拒绝雇用的正当依据。
  
  2依歧视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基于前述个体特征而又没有法律依据的给予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歧视中可称为直接歧视,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公开的歧视,在一些立法严格禁止歧视的西方国家,直接歧视现象已经大为减少,而在我国,这样的歧视还广泛存在,也是民众感知最深切的。包含直接歧视内容的招聘告示随处可见,例如性质不需要身高条件的部门规定身高标准,所有性别皆可从事的职业规定只要男性,等等。
  必须注意的是,除了直接歧视外,还有一种看似同等中立地对待所有对象,但在此表面形式下也可能隐含着实质上的歧视,这有悖平等对待的原则,可称之为间接歧视。发生在美国的一个著名案例“格雷格斯诉杜克电力公司”案(Griggs v. Duke Power 1971)奠定了“歧视后果”这一事项对确认歧视的重要意义,成为美国平等法的立法基础之一。该案中杜克公司要求受雇者具有高中文凭,并且必须通过一项一般性智力测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雇主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雇主的招聘标准虽然表面上公平正当,而且对所有受雇者一体适用,但该招聘要求却并非本身必需,并且在实践中这一标准会将大多数黑人者排除在外。法院认为,除非基于雇主之“业务上必要”(business necessity),否则不成比例地将某一类受雇者排除在外,即足以构成歧视之情形,而原告亦无须再证明雇主有无歧视意图。一些情况下,尽管雇主没有歧视意图,但对受保护群体有差别性影响的表面上中立的政策或做法仍然会被认定违反了《民权法》第7项,构成歧视。
    上一篇: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职能的现实特征 下一篇:没有了
    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