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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在加拿大的这种处境,使从业医师和信赖中医中药的患者都感到极大的不便,从而也限制了中药在加拿大的使用和推广。
2.加拿大中药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由于加拿大历来提倡多元文化政策,中医中药也被视为华裔族群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多伦多和温哥华两大城市,由于华人的比例比较大,中医中药的影响较大。多年来,中医中药行业就在这种不合法而又允许存在的条件下坚持经营着。
在80年代末,一些移居加拿大的中医师联合起来,向加联邦政府请求,要求修改或取消对中药的不公平的规定。经过反复交涉,加有关部门取消了对中药不利的《食品与药品管理规则》(TheFoodandDrugRegulation),规则所附的“表705”,(还列出了不能作为食品的草药和植物性药材的名单,也包括某些中草药)。据有关资料统计,加拿大每年人均消费“天然保健产品”约达15亿加元,并且这一数额还在以每年10%~15%的速度增长。这一情况已引起联邦和有关省政府的重视。
1999年3月,加联邦政府卫生部宣布接受国会“健康委员会”在题为“天然保健品——一片新视野”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53条建议,决定将包括中药在内的草药制品列为“天然保健产品”,和西药一样,对这些“另类药品”实行更规范的管理。
1999年6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率先宣布中医合法化,并成立“中医针灸管理局”,研究制定有关中医的地方政策法规和进行中医方面的管理:随着中医在该省的合法化,其他省份,特别是华裔较多的地方,中医也有可能相继合法化。如果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也涵盖了中医医疗,则加拿大利用中医进行治疗的人数就会有大幅度的增加。这样,在加拿大就不仅可能出现一个中医医疗的服务市场,而且还会出现一个大规模的中药市场。虽然中药管理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但中医的合法化对中药的立法有着相辅相成的促进作用。
3.加拿大中药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加拿大国会“健康委员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天然保健产品管理改革的指导原则。原则如下:
(1)确定天然保健品的性质,明确其既不同于食品又不同于药品的属性,因而绝不能对其作为食品或药品来管理;
(2)应将产品的安全性置于首位;
(3)产品必须达到明确规定的质量标准;
(4)管理法规不得不适当地限制消费者的使用;
(5)消费者得到所购产品的相关信息;
(6)管理规则中不应规定由该项工业、消费者以及政府承担不适当的费用;
(7)决策权应赋予由专家组成的管理机构;
(8)应有开放、透明的投诉程序;
t9)应随时可以取得相关的决定和管理制度的文本;
(10)管理规则必须尊重各种不同的文化传统。
在第10条指导原则中,确保了中药将来在加拿大卫生管理体系中将占有一席合法地位。而第1条关于对中药的非食品、非药品的定位,看来有利于草药而不利于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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