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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客观存在的困难 (1)监测手段的落后,疾病自身规律的困扰。多数疾病均有一定的潜伏期,往往是过境的时候无任何症状,但是回国后或在我国国内发病,导致旅客对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存在的作用认同不够。(2)容易引起纠纷。过境旅客过境时间一般很短,如果没有更好的手段和拿出证据,对过境旅客耽误时间过多,容易引起纠纷或国际纠纷。(3)快速的“大通关”与严格检疫的矛盾。严格检疫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增加旅客过关的手续,“大通关”的大环境下快速严格检疫存在困难。(4)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上有待加强。人群普遍对“三检”合并以后的检验检疫的认知度不高,对其作用了解少。
1.5 联动机制不够畅通 与口岸联检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联动机制不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口岸与地方突发事件的处理联动的机制有待完善,工作的互相协作有待加强。
1.6 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传染病监测的部分工作已不适应现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需要 保健中心的传染病监测人群应包括口岸工作人员、出入境人员和回国人员,但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群的监测数量只是应监测人中的少数;保健中心体检记录表中的体检项目不能适应时代,过多地强调一般性体检的内容,而没突出口岸传染病监测特点,没有体现出目前国际社会对传染病等概念的转变和监测重点的转变。
2 国境口岸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系统的建立
随着国际贸易和人文交流的扩大,新旧传染病的反复流行或爆发,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变化使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势力增长,生物恐怖危险日渐增加,我国已经逐渐进入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的高发期。在现有传染病的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必须重新构建建立国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
2.1 加强对人的核心能力建设 口岸人员能力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处理的核心,其建设是长期的,而且必须是动态的。为适应当前的检疫形势,应达到:(1)人员检疫意识的转变;(2)管理人员应急指挥及检疫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3)检疫人员的专业配置结构,特别是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人员及卫生防疫人员的配备,关键岗位减少流动;(4)人员知识培训和考核,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基本原则的培训;(5)完善和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标准等。
2.2 加快口岸的软硬件核心能力建设 新《国际卫生条例》明确提出了监测和应对能力的核心要求,根据国际疫情形势,配备相关的现场检疫设备,建立现代化公共卫生快速和确诊试验的现场及区域网络实验室,以便成功地实施全国、区域化的卫生保障、流行病预警和应对战略。值得一提是,在目前“大通关”提速的情况下,怎样处理“大通关”与严格卫生检疫的关系,最有效的就是实现卫生检疫电子信息化和视频监管,根据世界各国的疫情信息,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分类和分类过关,建立特别时期特别的“黑名单”,有重点地进行监测、医学观察和医学跟踪,避免“胡子眉毛一起抓”,提高检疫及处理能力和效率,将风险降低。
2.3 建立适合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 新时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必须要有一定的特异性和全面性,把过去口岸疾病监测的被动状态转变实现主动监测。
2.3.1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法律地位确立 目前,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投入相对不足,人们对口岸卫生检疫的认识不足,新《卫生检疫法》的修改必须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纳入法律的条款中,在体制上明确突发公共卫生监测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指导监测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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