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剩余价值”(1)(2)
2014-02-06 01:17
导读:二、团队生产 理论 中的“剩余价值” 在市场 经济 中,一个 社会 的大多数资源是由 企业 、家庭所拥有并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的。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专
二、团队生产 理论 中的“剩余价值”
在市场 经济 中,一个 社会 的大多数资源是由 企业 、家庭所拥有并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的。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于是出现了能促进合作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要能更好地利用各种投入要素所有者的比较优势,调动其积极性,对其报酬的支付就必须与其贡献相一致。如果平均支付报酬,不考虑各要素投入者的贡献,该组织就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其效率必将很低;如果报酬与贡献负相关,该组织必将瓦解。因此,在经济组织 问题 上,必须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衡量投入的贡献;二是确定其报酬,使二者相等。这实际上是要设计出一种计量的机制,使报酬等于投入的贡献。
在许多情况下,市场可以使报酬与投入的贡献相符。假如一位农民在现行市场价格上追加投入,使小麦产量增加10%,他的收益也就增加10%(假定小麦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这样,报酬就与贡献一致。这时,这位农民的消费欲望就会激励他努力工作。但是,对于一个经济组织,如企业,许多要素的所有者共同生产某种或某些产出(即团队生产),靠什么方式来衡量每个要素所有者的贡献,从而通过支付与其贡献相一致的报酬来激励其努力工作呢?特别是在团队生产中,一个要素所有者的活动和行为(如努力程度)会 影响 团队其他成员的绩效。这就使问题更加严重。
譬如,当两个人共同将货物搬上卡车时,我们只能观察到他们每天搬运的总货物量,却无法衡量每个人的贡献。在团队生产条件下,很难通过总产出来衡量每个投入要素的贡献,因为总产出并非每个要素贡献的代数和。由于存在这种难以衡量每个投入要素贡献大小的技术性原因,在团队生产中,每个要素所有者都有一种偷懒(shirking)动机,都希望其他要素所有者多投入,自己就可以通过减少投入(如努力)而获益,从而搭个“便车”。这样,团队生产就不可能有效率( 中国 有名俗话也反映了这种情况:“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有水吃”)。由此看来,要充分发挥团队生产的效率潜力,就必须克服偷懒和搭便车的动机及其行为。为此,1972年,A·阿尔钦(A·A lchian)和H·德姆塞茨(H·Demsetz)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即从制度上将从事团队生产的企业的产权结构化,形成一种可监督的结构,尤其是使某些人的职能专门化,专门从事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绩效,包括工作态度、生产技能和产出等等。但是,如果专事监督的监督者只是从团队中分离出来的要素所有者,那么他也会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怀有偷懒的动机,从而不会努力监督。所以监督者也需要被监督,但谁来监督监督者呢?为此,制度的设计必须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益不一致,使监督者偷懒对自己没有好处。这就需要借助产权的安排,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让剩余索取权来监督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为什么能监督监督者呢?原因在于每个团体成员以工资形式获得劳动的报酬,而监督者则获得扣除工资之后的剩余。这样,团队成员的生产越有效率,监督者获得的剩余就越多,从而也就越有激励去努力监督,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团队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这种产权安排的特点是,由努力监督所增加的收益全部归监督者而不是在全体团队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当然,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不同,它需要激励,在现实的企业里,为了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也可能会通过奖金等形式让其分享一部分剩余)。从产权结构来看,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产权就是这样安排的:第一,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是监督者;第二,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掌握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手中;第三,监督者是雇主。在这种产权安排下,雇主拥有权威,从而能够在制度上克服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偷懒动机及行为,提高团队生产的效率[3]。
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雇主的监督之所以有必要,就是因为雇主与其他要素所有者(雇员)的合同是不完全的。哈特(O·Hart))认为,在合同不完全的时候,只有将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即以合同没有规定的方式控制企业资产的权利)和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放在同一方手里,才是有效率的[4]。在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雇主享有剩余控制权,同时享有剩余索取权,所以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有效率。另外,根据巴泽尔(Y·Barzel)的 分析 ,决定产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的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由于雇主和雇员都对企业的产出有影响,所以双方的权利不能经济地得到界定。但由于雇主对产出的影响更大一些,所以雇主应该享有更大份额的剩余。如果假定雇员的劳动是同质的,则其对企业的产出就没有影响,这时雇主应享有企业全部的剩余而雇员只拿固定工资,这样,雇主就对他或她的行为承担了全部责任,也只有这样,双方的权利才能得到完全的界定[5]。
共4页: 2
论文出处(作者):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