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之方法论(1)(2)
2014-05-01 01:20
导读:再者,从政府自身的角度来说,政府各监管部门职责要分明,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食品流通于消费环节及
再者,从政府自身的角度来说,政府各监管部门职责要分明,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食品流通于消费环节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责、工商局负责执照发放和无证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同时严格执行2004年9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
最后,在处罚力度上要绝不
放松,千万不可助长违法者的气焰。在美国,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诸如此类关系身心健康的产品,断不可大意,监管一定要严格,处罚一定要严厉。
五、实践层面之方法论
理论虽如此,但也仅供参考,关键在于执行。因此,监管过程尤为重要,一方面监管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切忌与企业“搞关系”;另一方面要采取“非形式”的监管手段。
首先,政府的监管应到位,不能缺席本应承担的职能,更不能实施或执行不到位。受利己动机的驱使,许多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检查验收、验证发证等“租金”含量高的环节上,而对日常监管等无租可寻或租金含量低的环节则敷衍了事。一位食品安全专家直言,除了法规滞后、标准缺失,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一大问题,还在于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尤其是当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与商业利益、个人利益、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有的人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惜与违规企业成为一根“利益绳索”上的两只蚂蚱。郑州市委托民间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2005年当地企业用于与政府部门“搞关系”的非正常支出比2004年几乎翻了一番。所谓“非正常支出”包括请吃饭、接待检查、送礼、送红包、报销政府人士拿来的单据、地方“土政策”收费、强行摊派、乱罚款等等。数据显示,与政府部门“搞关系”支出超过万元的企业比例达到14.6%。我们知道,监管部门手中有权,虽说这不是“私权”,却被私人所掌握,或者说是被某些人当做了私权。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正是这些有权力的监管部门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至少与政府“搞关系”的那些企业主是这样认为的。就如清末民初实业家张骞之子张孝若写到的那样:“在中国的社会,要做事就和官脱离不了关系,它能够帮助你,也能够破坏你,如果民间做事,能得官力帮助,那当然就事半功倍了。”[4]在这样的情形下,追逐利润的企业怎么不会“俘虏”监管部门呢?但是作为公务人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监管人员应该对得住自己手中的权力,对得住千千万万个选民,切不可为一己眼前利益而牺牲百姓的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同时,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其次,在监管手段上,要重实质轻形式,避免有限行政资源的浪费,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一方面,各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要能够做实事,而不可做摆饰,不可只是上级领导视察时的点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业态也在不断变化,这就需要各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增强监管手段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如开发质量监管监测网等。另一方面,监管的任务的确很重大,监管部门的作为关系着千千万万个百姓的健康。因此,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不是走过场。监管部门可以以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管,也可以以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个人认为,突击检查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若监管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则不可以提前将计划外泄,否则结果便不言自明了。
[参考文献]
[1] 王林昌,宣海林,郑 鸣.私营企业道德风险若干问题探究[J].中国软科学,2001,(11):117.
[2] 俞丽虹.消费安全考问政府监督效能[J].半月谈,2006,(21):26.
[3] 杨鹭花.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食品与营养,2007,(9):13.
[4] 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61.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