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探索(1)(2)
2014-08-07 01:23
导读:五、对激励方式的探索 上述4种激励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成果、绩效相挂钩,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激励方式并没
五、对激励方式的探索
上述4种激励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成果、绩效相挂钩,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激励方式并没有把经营者的潜在能量与企业的整体利益完全捆绑在一起,即没有完全激发企业经营者的潜能。
从理论上讲,激励力量=期望*效价。期望指人们对能够实际取得的某一工作目标或工作结果的可能性的主观估计。效价指达到某一目标或结果对于个人需要的价值。据此理论,尽管像利润分享制等激励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经营者提高努力程度,但并不能完全激发经营者的潜在能力,因为经营者的努力付出并不能获取100%的回报,他们只能享有部分利润。这是经营者激励机制设计的关键所在。由此引发思考,我们可以设计出一种具有100%激励力量的经营者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让企业经营者独享剩余收益权,但却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成本费用的确定。
对于企业所有者的收益,可根据企业往年的收益情况,参考今年的各种经济风险,合理估计出不同经济状态下的所有者收益,年终时,结合实际状态,确定所有者的收益,把其作为费用扣除。至于经营者的风险收入,不计入当年的企业的成本费用,免得重复计算。需要指出的是,此种计算方法与当前国家有关企业利润的计算方法和分配程序的政策有所冲突,但是,我们这里所提的关于成本费用的确定方法只在确定经营者收益时使用,其余的均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2. 关于风险抵押金。
在与企业签订
就业合同时,经营者须事先或同时注入特定帐户一笔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大小视具体情况而定。当企业出现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后果的时候,可以从该笔抵押金中扣除,如果可能,直至扣完为止。当然,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竭尽的赔偿机制,即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抵押。这样,企业经营者将会受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双重作用,效果会更加显著。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为了把这种机制的激励效果阐明得更加清晰、明了,我们假定一个简单的例子加以说明。假定2000年南京市有某企业A,其所得税税率为33%,并规定:
R:扣除经营者在职消费前的企业2000年度的息税前赢余。
C:经营者企业在本年度的在职消费额。
I:该企业本年度发生的应付债券利息。
P:依赖于宏观经济状态(如繁荣、一般、萧条)的所有者本年度应得收益。
有了上述的简单规定,我们就可以直接计算出经营者本年度的应得收益为:
(R-C-I)×(1-33%)-P(1)
把(1)式变换成:
67%R-67%C-67%I-P(2)
由(2)式可以看出:经营者收益与变量R、C、I相关系数达到0.67,实际上也就是与上述变量的税后值完全相关,因而,这些变量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是充分的,彻底的。值得一提的是,经营者会合理地调整在职消费C,直至他所增加的收益与减少的在职消费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为止。这一点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它克服了当前经营者在职消费无限扩大化的趋势。至于变量P,它只依赖于宏观经济状态,是经营者本身所不能左右的一个客观变量,因而,它不含有激励成分。所以说,此种激励机制对经营者具有100%的激励力量。
六、结束语
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此种激励机制具有一种倾向——即把企业所有者视为另一层意义上的债权人,好比与普通股对应的优先股,而把企业经营者视为收益角度上的股东,也就是说,有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的倾向性。
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激励机制——经营者占有剩余比率越高,就越追求企业利润增长,从而很可能会误导人们由此推导出两权合一、经营者独享剩余的私有产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但是,此种产权结构毕竟难以容纳现代化社会化的大生产,所以,一般而言,此种激励机制只适合在中小企业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1.潘敏.资本结构、金融契约与公司治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张先治.股票期权理论及在公司激励中的应用研究.会计研究,2002,(7).
3.张昕海,于东科.股权激励.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4.邵强,李友俊.国有企业经营者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决策借签,1993,(3).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