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2)
2015-02-04 01:08
导读: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措施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责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措施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的重要举措。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实例和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就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为维护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应当修改《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法标准。从这里看,我国关于缺陷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不合理危险标准,一个是强制性标准,其适用顺序从字面看应当先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才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但是产品质量法未指出两者存在冲突时如何适用判断标准的问题,即某种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但仍存在不合理危险,如何适用判断标准的问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最低要求,是生产标准,标准的内容也往往考虑到全行业的实际情况,因而,某些强制性标准可能没有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即使符合该强制性标准,也不一定符合不合理危险标准。因而,本文认为,不合理危险才是缺陷的基本含义,《产品质量法》第46条应指出,产品虽然符合强制性标准,但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该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经营者完成第18条规定的义务完全凭自觉,这也是不现实的,应该在该章中规定违反义务的责任。此外《消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本文建议把“大件商品”换成“商品”,因为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些完善要注意整个立法系统的统一和协调,既要有所侧重,又要与将来制定的法律相互呼应。此外还需完善与召回相关的三包制度,扩大三包的范围;完善召回管理模式,降低缺陷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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