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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

2015-02-04 01:08
导读:工商管理论文毕业论文,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内容摘要: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简要叙述了缺
内容摘要: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简要叙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并回顾了近年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历程,从基本法律、法律责任、立法层次以及环保法规等几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包括完善现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采用细化法律责任以加大惩罚力度,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健全产品信息系统等,以期对立法者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完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中。这些法律规定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但其缺点是显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条,经营者在发现缺陷产品后,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那么经营者如何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呢?我们不可能从法条上推测出来,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权,经营者承担具体召回的义务,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对缺乏
  召回主要靠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及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来实施。虽然《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对于尽可能避免、减少或消除特定缺陷产品的危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不能扭转缺陷产品治理混乱的整体局面。
  (二)召回方面的法律责任不明
  法律责任是对经营者的有效拘束,对此应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设定了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但违反这些义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却没有说明。由于法律责任缺失,经营者便缺乏相应的制约,从而为其怠于履行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处罚标准过轻,使得经营者甘愿受处罚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了促使经营者召回产品的动力。
  (三)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层次低
  《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前款所列严重缺陷,且经营者未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但该规定仍比较粗疏,对于如何告知消费者,如何评价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其全部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全面的规定。况且该条例仅适用于上海市,其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况且其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汽车,其他缺陷产品则排除在外。因此,该规定并不能普遍性地解决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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