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摘要:在反垄断法施行的背景下,如何防止汽车销售网络成员间的内部抵触,如何维持市场竞争次序,是亟待处理的问题。本文先对汽车厂商增强网络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加以论证,然后以霍斯曼群体三要素为根底停止鼓励机制的设计,并重点强调鼓励机制在整个营销网络管理过程中的详细施行及作用,意在经过对网络的鼓励替代反垄断法施行前的强权,从而保证在新法规施行后完成厂商、经销商及消费者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汽车营销网络 管理 鼓励机制
中国汽车市场近十年来各品牌均采用4S店受权代理形式,各厂商为保证4S店投入得到稳定的报答,在经销商网络管理过程中不断采取划区域、限价销售的网络管理形式。在2008 年8 月1 日,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端施行,该法规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则:制止具有竞争关系的运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资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第十四条规则 制止运营者与买卖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钱的垄断协议。这两条规则剑峰直指汽车厂商对经销商限区域、限价销售管理权利。也就是说,新法规施行后,厂商对经销商跨区及低价销售将不再有处分权益。那么厂商在丧失市场维护的强权后,依托什么来完成对网络经销商的有效管理?如何防止网络成员的内部抵触,依托什么手腕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次序以保证品牌在网络资源的支持下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成为每个汽车消费厂商迫切需求处理的问题。
一、增强汽车营销网络管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厂商增强汽车营销网络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具有的可控的销售渠道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是企业与营销网络间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方面的流通管道。渠道竞争曾经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焦点,如何管理好本人的营销渠道,进步整个营销网络的竞争才能、运营才能成为消费厂商的制胜基本。汽车营销网络中的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