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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垄断利益与国民利益(2)

2015-07-18 01:13
导读:1、国有企业因投资失误、管理不严、财务纪律松弛而造成的巨大损失谁来负责、谁来监督。正如吴敬链在2005年3月4日政协会议后对记者说,国资委代表国


  1、国有企业因投资失误、管理不严、财务纪律松弛而造成的巨大损失谁来负责、谁来监督。正如吴敬链在2005年3月4日政协会议后对记者说,国资委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它不能自己监管自己。而宪政的基础就是,谁都应有人监管。陈守义委员建议,今后国有资产中凡涉及数额巨大的核销项目,必须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5].事实上,国有资本的投资本身就涉及到公共资金,投资失败或经营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企业巨额亏损,全部需要属于国民的公共资金填补漏洞,相关财务决策完全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而没有经过人大的审核和同意,也没有具体上的授权,这应该不符合法治下的公共财政原则。

  2、国有企业的垄断收益究竟是对谁负责。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7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8%,其中6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可以说是对企业所有者实行垄断价格而来的。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也属于政府部门,他们作出的决策应该是追求国民利益的最大化。但国有企业既然是企业,则企业本身及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也就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垄断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好途径,就出现行政垄断现象。但问题是其垄断利润却是来源于"投资者"的"消费",因为国有企业实质是全民所有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产品及服务大部分来源于"企业所有者"的中国公民的消费,就出现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剥削"企业所有者的现象。试想一下,众多投资者(国民)投资的企业,是希望企业能为投资者(国民)带来收益回报,但企业产出的商品和服务最后必须指定由投资者(国民)的高价消费来获取所谓的"高额利润",而制定和实施垄断价格"剥削"投资者(国民)的,正是代表投资者(国民)的管理部门和人,这显然是矛盾的,这些都表现出政府职能上的错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多年来同是国有企业职工,但行业收入差别一直过大,对其他行业职工的不公。1978年以来,虽然国家进行了多次价格改革,但计划价格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行业曾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一些行业因附加值较高,则持续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由此所导致的行业间和企业间职工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同时,部分行业因处于垄断经营地位通过垄断生产、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取得高额利润和高额工资。例如邮电通讯、保险、电力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使这些行业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高水平。这些垄断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职工能比其他行业职工享受高薪和福利待遇,实质是实行对其他企业所有者实行垄断价格实现的,对此政府如何调整职工的合理分配呢?毕竟他们同样作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则出现了垄断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剥削其他国有企业职工的现象。

  4、对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是不公平的,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违背WTO的承诺。为了保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一些国有企业已经用现有掌握的资源,取得市场上的强势"话语权",甚至出现挟持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使之不敢向民营资本开放市场的现象,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主动以行政手段制定某些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措施,从而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建立、健全。
三、国有对公共财政(国民利益)的贡献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在产权安排中的一个体现是财政对国有企业的收益索取权,在计划体制下,实行"统收统支"的制度,企业方面在收益的分配和处置上无任何自主权。这意味着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它既享有国有企业的全部盈余,也承担着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而国家的财政收入,则体现为国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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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有法规上难以要求国有企业加大对公共财政的贡献。

  或许有一个理由说国有企业的利润可以上交国家财政收入作为国民的公共财政,但按照公司法和其他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就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的股东大会可以自主决定国有企业财产的处分方式,那么作为国民委托管理国有企业的国资委就没有权利干涉,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股东大会就有权处置企业资产甚至决定利润的去留,作为企业本身职工的福利或待遇或其它用途。那么股东是代表企业所有者的国民还是代表企业,更何况部分属于国家资源性国有企业已经上市了,本属于全国人民的资源性收入部分利润却成了国际资本的收入。也就是说,作为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企业所得利润从法理上不一定能全部转为属于国民的公共财政作为国民的收益,而且国有企业发生亏损,则需要国家财政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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