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浅议(2)
2016-12-19 01:09
导读:(一) 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各项决议的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在股东平等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一
(一) 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各项决议的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在股东平等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缺乏独立性,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现代企业理论研究表明,作为合约结合体的企业,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价值和绩效。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等现象。
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必然诱发种种弊端,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对公司治理绩效的损害更为明显。由于国有股的行使主体——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地位,往往导致政府与企业角色错位,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演变成为行政干预,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开。政企不分,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直接诱发大股东操纵和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内部人控制”与行政“外部人控制”同时并存。“内部人控制”即公司内部的管理层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情况。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