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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扬子石化公司治理结构相互关系
3.1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关系
扬子石化公司中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将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行使其资产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控制权。为了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股东大会保留任命或罢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使董事会组织管理高效化。股东大会具有公司战略决策、股利分红、资产处置等重大事件的审议权。
3.2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扬子石化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合作伙伴关系,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战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而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的实施,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控制。扬子石化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则由总经理提名,并上报董事会批准。
3.3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扬子石化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发展的决策机构,而监事会则是行使监督职能,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管理,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活动以及公司运营情况,保证公司的各项政策和计划有效执行,防止董事会和总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监事或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管理,仅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起监督作用。
3.4董事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扬子石化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在公司应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不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在工作方法上,党组织可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但不能直接决定和指挥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依靠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党员管理人员的作用以及党员在股东大会的作用来实现党组织的意图。
同时,为了发挥党在公司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市场化转轨中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平稳过渡,应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地采取党委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进行交叉任职,即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以董事的名义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3.5董事会与工会的关系
扬子石化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员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但它不能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总经理在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员工代表列席会议。董事会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董事会应尽可能地采纳工会和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向工会和员工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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